对于工业和商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产品销售(经营)利润”应和企业财务报表的下列指标一致:
①运输(交通)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分别按照损益表或利润表的“主营业务利润”行确定;
②施工企业按照损益表中“工程结算利润”行确定;
③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损益表中“房地产经营利润”行确定;
④旅游、饮食服务企业按照损益表中“经营利润”行确定;
⑤邮电通信企业按照损益表中“通信业务收支差额”行确定;
(九)“其他业务利润(含代购代销收入)”(14行)项目,工业企业、建筑与服务行业的企业、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应分别按损益表和利润表“其他业务利润”行本月数填写;商业企业和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分别按损益表和利润表“代购代销收入”和“其他业务利润”行本月数填写。对于金融、保险企业,由于其损益表无“其他业务利润”,该项目填“0”。
(十)“管理费用”(15行)项目,对于不单独核算该项目指标的金融、保险企业填“0”,其他企业分别根据企业损益表或利润表中“管理费用”行的数据填写。
(十一)“印花税”(16行)项目应根据企业“管理费用”的“印花税”明细科目借方本月发生额填写。
(十二)“财务费用及汇兑损失”(17行)项目,工业企业、建筑与服务行业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应分别按损益表和利润表“财务费用”行本月数填写;商业企业应分别按损益表“财务费用”和“汇兑损失”行本月数的合计数填写。
(十三)“营业利润”(18行)项目,为本表“产品销售(经营)利润”(13行)加上“其他业务利润(含代购代销收入)”(14行)数据之和,减去“管理费用”(15行)和“财务费用及汇兑损失”(17行)数据的差额。
对于金融、保险企业,由于其损益表无“其他业务利润”一行,其“营业利润”可直接按表内公式计算得出。
上述计算结果应与下列企业相应于营业利润的指标基本一致:
1.运输(交通)、施工、房地产开发、旅游、饮食服务和股份制企业分别按损益表或利润表的“营业利润”行确定;
2.邮电通信企业按损益表中“营业收支差额”行确定;
3.除保险企业外,其他各类企业该指标应为本表“经营利润”减“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后的余额。因保险企业在本表中未反映“准备金提转差”和“保护红利支出”,故可不满足这一条件。
(十四)“投资收益”(19行)项目,根据损益表或利润表“投资收益”行本月发生数填写。
(十五)“补贴收入”(20行)项目,国有企业应根据损益表“补贴收入”行本月发生数填写;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本项目填“0”。
(十六)“营业外收支净额”(21行)项目,应根据损益表或利润表“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行本月发生数的差额填写,如果营业外支出大于营业外收入,则以“--”号在本项目反映。
(十七)“前期损益调整”(22行)项目,根据损益表或利润表“前期损益调整”行本月发生数填写。损益表上有“上年退税”指标的企业,其数据应填入本项目。
(十八)“利润总额”(23行)项目,应以企业财务报表损益表“利润总额”一栏数据据实填写。如为亏损,则以“--”号反映。
(十九)“所得税税前调整增加的计税所得额”(24行)、“所得税税前调整减少的计税所得额”(25行)项目,应分别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税前调整确认的数额填写,对填表时尚未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24行和26行指标数据均应填“0”。
(二十)“其中:弥补前期亏损的利润”(26行)项目,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核定的,准予用税前利润弥补前期亏损的数额填写,对填表时尚未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本行指标数据应填“0”。
(二十一)“计税所得额”(27行)项目,按照本表“利润总额”(23行)与“所得税前调整增加的计税所得额”(24行)数据之和,减去“所得税前调整减少的计税所得额”(25行)数据后的余额填写,不按月核算计税所得额的企业,按当月实现的利润总额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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