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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月报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2000修改)[失效]

  (三)“免征营业税的收入”(3行)项目,是指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减免税规定即可免征营业税的收入。该指标可根据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中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免税收入填写。企业所取得的免税经营项目的收入应单独进行核算,不能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应计入“免征营业税的收入”。
  金融行业“往来收入”不应包含在此项目内。
  (四)“产品销售(经营)成本”(4行)项目
  1.对于工业和商业企业。
  工业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应分别按损益表或利润表“产品销售成本”行本月数填写;内资商业企业和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分别按损益表或利润表“商品销售成本”行本月数填写;股份制企业按利润表“营业成本”行本月数填写。
  2.对于工业和商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产品销售(经营)成本”以企业主营业务成本。视不同企业,按下列指标确定:
  ①运输(交通)、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和股份制企业按照损益表或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行确定;
  ②金融和保险企业按照损益表中“营业支出”行确定;
  ③施工企业按照损益表中“工程结算成本”行确定;
  ④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损益表中“经营成本”行确定;
  ⑤邮电通讯企业按照损益表中“通信业务成本”行确定。
  (五)“产品销售(经营)费用”(5行)项目
  1.对于工业和商业企业
  工业企业按损益表“产品销售费用”行本月数填写;外商投资工业企业按利润表“产品销售费用”行本月数填写;商业企业按损益表“经营费用”行本月数填写;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按利润表“进货费用”行本月数和“销货费用”行本月数的合计数填写;股份制企业按利润表“销售费用”行本月数和“进货费用”行本月数的合计数填写。
  2.对于工业和商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产品销售(经营)费用”视不同企业分别确定:
  (1)运输(含民航)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损益表或利润表中的“销售费用”行确定;
  (2)旅游、饮食服务企业按照损益表中“营业费用”行确定;
  (3)股份制企业按照利润表中的“销售费用”和“进货费用”的合计数确定。
  (六)“销售(经营)税金及附加”(6行)项目,反映企业产品销售和经营项目应缴纳的税金及全国统一规定的教育附加。地方政府自行出台费用、附加均不得计入本项目,已计入的要剔除出来重新计入“管理费用”(15行)。企业用自产应交消费税、资源税产品连续生产非消费税、非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其中间环节的应交消费税、资源税应分别计入本项目及第7行或第9行内,已计入销售成本的应从销售成本中转入本项目。工业企业按损益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行本月数填写;外商投资工业企业按利润表“产品销售税金”行本月数填写;商业企业按损益表“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行本月数填写;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根据有关会计制度填写;股份制企业按利润表“营业税金及附加”行本月数填写。
  对于工业和商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是指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应缴纳的税金及附加,应按企业损益表或利润表相应的“经营税金及附加”栏目的数据填列。
  (七)“其中:应交消费税”(7行)、“应交营业税”(8行)“应交资源税”(9行)、“应交土地增值税”(10行)、“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11行)和“应交教育费附加”(12行)等各项目,应分别根据“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和“经营税金及附加”会计帐户的明细帐户分析计算填写。也可根据会计制度规定的“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等明细科目相对应的贷方本月发生数,减去非主营业务所含代扣代缴和按规定减免(或退回)的消费税税额(包括出口退税)、资源税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后的余额填写。上述各应交税(费)项目,原则上不应包含减免税(费)数额。但对于先征后返形式的优惠,由于返还时不冲抵应交税金,则仍包含这部分税额。
  (八)“产品销售(经营)利润”(13行)项目,应根据本表“产品销售(经营)收入”(1行)减去“产品销售(经营)成本”(4行)、“产品销售(经营)费用”(5行)和“销售(经营)税金及附加”(6行)后的余额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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