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管理办法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管理办法
(农机发[2005]9号 2005年10月25日)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规范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标志(以下简称标志)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证书和标志的制作、发放、使用和监督。
  第三条 农业部统一制定、发布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证书和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
  第四条 证书的有效期为四年,获证产品生产者凭证书使用专用标志。
  第五条 证书颜色为黄色底版,黑色字体。外形为长方形,规格为364×257mm。
  证书编号由颁发机关简称、颁发年代号和颁发顺序号三部分组成。
  证书式样见附件一。
  第六条 标志颜色为黑色底版,材质为亚银涤纶,字为银白色,字体为  黑体。标志形状为菱形,分为大、中、小三种,具体规格参数与式样见附件二。
  第七条 证书可制作英文版本。
  第八条 证书和标志实行定点印制。未经委托机构授权,印制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证书、标志。
  第九条 证书由农业部统一组织印制。农业部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部级证书发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证书发放。
  第十条 标志由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制作和发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和发放标志。
  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当按照证书内容发放标志,建立标志出入库登记制度。标志出入库时,应当点清数量,登记台帐;标志出入库台帐应当存档,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