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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鉴定能力认定办法》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农机化主管部门根据考评需要指派1~3名专家进行1~2日现场考评。专家应在现场考评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考评报告。
  第十二条 现场考评合格的,由农机化主管部门做出认定;现场考评不合格的,农机化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认定的有效期为五年,期间需扩充项目的或认定到期后重新申请认定的,按本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认定工作不向申请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通过认定的农机鉴定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农机化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农机鉴定工作总结。
  第十六条 通过认定的农机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机化主管部门取消相应的鉴定能力认定:
  (一)不按规定进行鉴定、伪造鉴定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二)认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
  (三)连续两年未按时报送年度农机鉴定工作总结的;
  (四)申请终止的;
  (五)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被取消鉴定能力认定的农机鉴定机构,三年后方可申请重新认定。
  第十七条 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告批准、变更和取消农机鉴定机构鉴定能力的认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
                              申请书编号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鉴定能力认定申请书

  申请机构名称:(加盖公章)
  所在地: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名称:
  受理编号: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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