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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鉴定能力认定办法》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认定农机鉴定机构承担部级鉴定任务的能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农机鉴定机构承担省级鉴定任务的能力。
  第五条 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简捷高效、易于操作。

第二章 认定内容和要求

  第六条 认定工作包括资格验证和鉴定能力考核,通过现场考评和调阅有关资料的方式进行,主要考察农机鉴定机构的资质、仪器设备、质量体系、人员素质等。
  第七条 资格验证包括资质和计量认证审查:
  (一)申请机构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农机鉴定机构;
  (二)承担部级鉴定的,应通过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国家计量认证;承担省级鉴定的应通过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省级以上计量认证。
  第八条 能力考核内容包括与申请认定项目相应的仪器设备、设施环境、操作规范和人员素质等:
  (一)应能完成农机鉴定大纲规定的全部项目,有相应的鉴定报告;
  (二)具有开展申请认定项目试验鉴定的设施、设备、场所和操作规范;
  (三)具有开展生产条件审查、用户调查、使用说明书和“三包”凭证审查的操作规范,具有相应工作记录;
  (四)从事农机鉴定工作的检验人员,应具备胜任本岗位工作的业务能力,需经农机鉴定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具有相应农机鉴定工作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得低于该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 60%。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农机鉴定机构向农机化主管部门申请鉴定能力认定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格式见附件);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计量认证证书复印件;
  (四)其他相关能力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十条 农机化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书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决定受理的下达现场考评通知书;不予受理的给予书面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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