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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九章 故障处理

  第五十一条 直接参与者或城市处理中心发生支付系统故障时,应当遵循“先报告、后处理,尽快恢复运行,优先保障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的原则进行处置。直接参与者发生支付系统故障应向城市处理中心报告,城市处理中心发生支付系统故障应向国家处理中心报告。
  第五十二条 国家处理中心发生支付系统重大故障,清算总中心应及时处置并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三条 支付系统故障分为常规故障和非常规故障:
  (一)常规故障为故障现象和其排除方法在现有运行文档中有明确描述的故障;
  (二)非常规故障为故障现象和其排除方法在现有运行文档中没有描述的故障。
  第五十四条 支付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常规故障,由系统维护员按照故障处理规定和排除方法进行处理。
  第五十五条 支付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非常规故障,操作人员应当立即记录或复制设备提示信息,并将故障现象报主管人员,由主管人员依据故障程度逐级上报,同时由系统维护员对故障进行排除;短时间不能排除的,应当请求技术支持或经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
  第五十六条 清算总中心应当组织、协调外部资源对城市处理中心提供远程或现场技术支持。
  第五十七条 当支付系统发生故障时,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直接参与者应当相互配合排除故障。
  故障排除后,应当做好故障现象、分析和处理结果的记录,并提交故障处理报告。
  故障发生和处理情况按照规定对外披露,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披露故障信息。
  第五十八条 支付系统通信中断时的信息传输,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章 纪律与责任

  第五十九条 支付系统运行维护部门应当遵守本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保证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业务的正常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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