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机房管理
第四十一条 支付系统机房应当符合国家建设标准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机房的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和直接参与者应当制定机房管理制度、门禁系统管理制度和进出审批登记制度。
第四十三条 保持机房的清洁、整齐、有序,禁止将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品和与运行无关的物品带入机房;禁止在机房内使用明火或可能影响运行的设备。
第七章 设备管理
第四十四条 支付系统设备包括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安全设备和场地设备等,实行专人管理,建立档案,并定期检查,账实相符,禁止挪作他用。
第四十五条 支付系统设备应当按照国家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技术规范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并填写记录,确保生产设备稳定运行,备份设备处于可用状态。
第四十六条 支付系统机房应配备专用传真机、专用程控电话、拨号备份线路和专用调制解调器,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第八章 文档管理
第四十七条 支付系统运行文档包括技术资料、操作手册、运行维护手册以及在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书面信息和存储介质信息等。
第四十八条 运行文档的保管和使用应当做到:
(一)指定专人负责入库保管,建立文档登记簿,保管人员调动时,须办理有关资料的交接手续;
(二)文档须妥善保管,并做到防火、防盗、防磁、防潮和防蛀;
(三)对存储介质形式的文档,应当定期检查、定期复制,防止因存储介质损坏而丢失资料;
(四)严格查阅、借用登记,禁止私自或越权复制和外借运行文档。
第四十九条 支付系统应用软件开发文档保存期限为该应用软件停止使用后5年;其他运行文档应比照同类会计档案确定保存期限。
第五十条 废弃或过期的运行文档应比照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销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