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未按时登录、轧差跳场、核押错误、小额轧差净额清算报文回执丢失、日终对账不符、日切通知丢失等异常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主管人员,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及直接参与者应当监控业务轧差、资金清算情况。
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应当督促出现“轧差排队”和“清算排队”业务的直接参与者及时处理,并可根据业务需要对“轧差排队”业务启动撮合机制。
直接参与者发现“轧差排队”和“清算排队”业务,应当主动调整额度,筹措资金,确保支付业务及时轧差、清算。
第十六条 支付系统行名行号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国家处理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的通知进行维护;城市处理中心可根据需要向直接参与者提供行名行号等基础数据。
城市处理中心和直接参与者不得擅自对行名行号进行增加、更改或删除。
第十七条 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和参与者应对待办业务事项及时处理,保证在日切前当日待办业务事项全部处理完成。
第十八条 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统计查询查复、退回申请及应答、止付申请及应答、借记业务及实时贷记业务的处理情况。
第十九条 国家处理中心应当监控轧差净额的提交及处理情况。
第四章 维护管理
第二十条 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和直接参与者应当制定支付系统维护管理制度和日常检查规程,按照规程完成日常检查和系统维护并记录维护日志,发现系统异常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清算总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对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和直接参与者的支付系统应用软件版本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处理中心对系统主机、网络、密押和存储等主要设备的硬件进行升级、更换和维修,对软件进行版本升级、配置参数调整,应当经过主管领导书面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