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银办发[2005]287号 2005年11月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包含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支付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的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含结算中心,下同)及直接参与者(含特许参与者,下同)的运行维护部门。
负责支付系统网络运行、维护和管理的部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范围包括:
(一)国家处理中心;
(二)城市处理中心;
(三)直接参与者;
(四)支付系统备份系统;
(五)支付系统网络。
第五条 清算总中心负责国家处理中心、支付系统备份系统以及国家处理中心与城市处理中心之间网络(以下简称主干网络)的运行、维护和管理;负责对清算中心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对系统运行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清算中心负责城市处理中心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对辖内直接参与者的运行、维护进行指导。
清算中心和支付系统网络运行部门负责城市处理中心相关系统网络的运行、维护和管理,配合清算总中心维护主干网络。
直接参与者的运行维护部门负责本单位支付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二章 岗位管理
第六条 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及直接参与者应当合理安排各岗位人员,确保大额支付系统在系统工作日和小额支付系统7×24小时不间断安全稳定运行。
第七条 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应当设置系统管理员、业务主管、操作员和系统维护员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