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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通知

  (三)消毒剂、消毒器械的名称、剂型、型号、批准文号、有效成分含量、使用范围、使用方法、有效期/使用寿命等应与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或备案时的一致;卫生用品主要有效成分含量应当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范围。
  (四)产品标注的执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有关规范规定。国产产品标注的企业标准应依法备案。
  (五)杀灭微生物类别应按照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表述;经卫生部审批的消毒产品杀灭微生物类别应与卫生部卫生许可时批准的一致;不经卫生部审批的消毒产品,其杀灭微生物类别应与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一致。
  (六)消毒产品对储存、运输条件安全性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在产品标识中明确注明。
  (七)在标注生产企业信息时,应同时标注产品责任单位和产品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信息(两者相同时,不必重复标注)。
  (八)所标注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应为实际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第四条 未列入消毒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不得标注任何与消毒产品管理有关的卫生许可证明编号。
  第五条 消毒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应当印有或贴有标签,应清晰、牢固、不得涂改。
  消毒剂、消毒器械、抗(抑)菌剂、隐形眼镜护理用品应附有说明书,其中产品标签内容已包括说明书内容的,可不另附说明书。
  第六条 消毒剂包装(最小销售包装除外)标签应当标注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
  (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号;
  (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四)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
  (五)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
  (六)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第七条 消毒剂最小销售包装标签应标注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
  (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号;
  (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四)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
  (五)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
  (六)主要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七)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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