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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5]4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部组织编写了《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加强对消毒产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对于违反本规范的行为,应按照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第四十七条查处。
  本规范自2006年5月1日起实施,以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附件: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二00五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经营或使用的进口和国产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
  第三条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关内容应当真实,不得有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内容,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采用中文标识,如有外文标识的,其展示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二)产品名称应当符合《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有多种消毒或抗(抑)菌用途或含多种有效杀菌成分的消毒产品,命名时可以只标注商标名(或品牌名)和属性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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