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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银监发[2005]69号 2005年11月7日)


各银监局:
  《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05年9月29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8次主席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银监会
                                                  二00五年十一月七日

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对货币经纪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三条 符合《办法》七条或第八条并且在拟设货币经纪公司中持股比例最大的申请人应向拟设地银监局(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符合《办法》十三条规定的资料,并由律师对上述材料出具与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的无保留法律意见书。
  第四条《办法》七条第一款所指的货币经纪公司包括直接从事货币经纪业务的法人机构或直接控股该法人机构的母公司。
  第五条 申请人必须依照《办法》十三条的规定递交筹建申请材料。其中:
  (一)筹建申请书应包括拟设货币经纪公司名称、拟注册地、注册资本金、拟开展业务范围、出资人名称及各自的出资额等内容。
  (二)筹建申请表(格式见附表1)、筹建申请书、合资协议(或发起人协议)应由全体出资人(或发起人)出具,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合资协议中应明确各出资人(或发起人)的出资比例、权利、义务等事项。
  (三)货币经纪公司章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公司名称和住所、组织形式、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名称和出资额、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等事项。
  (四)境内出资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该复印件应经工商管理部门确认并加盖工商管理部门公章);境外出资人应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文件的复印件,该复印件应经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机构公证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五)境外出资人受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由金融监管当局或金融性行业协会出具《办法》十三条第五款所规定的同意其设立货币经纪公司的意见函。
  (六)出资人基本情况包括出资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出资人及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出资人主要股东名册、出资人分支机构与主要关联企业名册、经营情况等事项。
  第六条 获得筹建许可的申请人申请延长筹建期限的,应于筹建到期日前1个月向银监局提交延期申请表(格式见附表2)、延期申请报告等有关材料,说明延期原因,延期申请报告应经出资各方法定代表人联名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延期只限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第七条 筹建工作结束后,申请人应向银监局提交符合《办法》十七条规定的资料,并由律师对上述材料出具与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的无保留法律意见书。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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