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存在下列任意一种情况的,定为不合格:
1、没有建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
2、没有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
3、没有设立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标志的;
4、违章建设情况突出,至今尚未开展清理的;
5、新出现违章建设,造成资源明显破坏和不良影响的。
三、专项奖的评选
根据2005年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考评结果,拟在各地推荐基础上,对管理体制改革、核心景区划定、违章建设拆除、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等专项整治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风景名胜区,授予综合整治专项成果奖。各地推荐工作按照建办城[2005]69号文的要求进行。考评不合格单位,不得参加专项奖的评选工作。
(一)管理体制改革专项奖,重点表彰在健全景区统一管理机构、强化景区行政管理职能、推进景区综合执法等方面取得实质性突破,并在全行业产生积极影响的风景名胜区;
(二)核心景区划定专项奖,重点表彰率先搞好核心景区划定,并在核心景区保护规划、保护管理等各方面取得突出成果的风景名胜区;
(三)违章建设拆除专项奖,重点表彰拆除违章建筑力度大、成果显著、没有发生拆迁上访事件,且近三年来没有出现新的违章建设的风景名胜区;
(四)监管信息系统建设专项奖,重点表彰风景名胜区领导高度重视,专职人员、专项资金、专用设备和办公场所四落实,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成效显著的风景名胜区。
四、认真落实整改措施
各地要高度重视综合整治后进单位的整改工作,明确整改方向,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对整治工作行动迟缓,存在问题较多,特别是验收不合格的风景名胜区,一定要下大决心,逐一进行排查,找准问题,落实整改,并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提出警告、通报等处理意见。对风景名胜区存在突出问题而没有上报的,一旦发现,将对有关省级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建委(园林局),将今年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情况报告,以及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报告书,于12月10日前一并报建设部城建司。
联系人电话:马莉 010-58934579(传真)
附件:2005年度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报告书格式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