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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关于做好2005年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总结与考评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关于做好2005年国家
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总结与考评工作的通知
(建城景函[2005]15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
  为了认真做好2005年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检查和考评工作,及时总结工作成果,扎实推进边整边改。根据全国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会议精神和建设部《关于做好2005年度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05]69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2005年度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情况报告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报告格式内容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建委(园林局),在组织完成辖区内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的现场考核工作后,汇总提出本年度综合整治工作情况报告,并汇总各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报告书(格式见附件)。
  (一)情况报告包括以下五项内容:
  1、本年度综合整治工作的基本情况,其中能够量化的概念要有详实数据;
  2、按照建办城[2005]69号文的要求,提交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情况验收评分表;
  3、根据检查和考评情况,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结果进行分类排序,分别确定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类;
  4、提出拟表彰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专项成果奖推荐名单和意见;
  5、对考评不合格的风景名胜区,要针对其存在问题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
  (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报告书,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打印填报并加盖公章。报告书内容要全面,数据要准确,没有缺项。附加的照片要画面清晰、内容完整。
  二、严格把握考评要求
  综合整治考评既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求真务实的态度,也要严格把握考评要求,统一考评标准,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具体工作中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存在下列任意一种情况的,不得定为合格:
  1、管理机构职能不到位或管理体制没有理顺的;
  2、尚未完成总体规划编制的;
  3、尚未按要求建立监管信息系统的;
  4、没有划定核心景区范围的;
  5、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标志、标牌设立不规范或没有设立界碑、界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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