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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外交部、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非中方控股的境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出资企业也要按照有关合资合作协议的规定积极配合控股方做好境外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中方从业人员出国前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培训,并确保中方从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三、境外企业要遵章法,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境外企业要严格遵守所在国(地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按照所在国(地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严格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及时消除各种事故隐患。
  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对境外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对其出资设立的境外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主要是指导、监督他们履行好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安全生产职责和本通知提出的要求,做好境外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其行政区域内出资人设立的工矿商贸企业对其出资设立的境外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各级其他有关部门要负责指导、监督本行业企业对其出资设立的境外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从监管指导的角度,监督有关部门对相关行业的境外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认真监管。
  五、事故的新形势下处理和责任追究
  境外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依照境外企业所在国(地区)的法律法规进行事故处理,做好事故调查及善后工作,依法赔付事故造成的损失,避免损害相关方面的合法权益。境外企业发生重特大事故要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资人和境外企业所在国(地区)我外交机构报告。境外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和特大职业危害事故要及时报告国内母公司(出资人)或派出单位,由国内母公司(出资人或派出单位)及时按照隶属关系报告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故责任追究由国内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对国内母公司(出资人或派出机构)的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外交部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五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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