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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外交部、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外交部、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境外中资
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协调字[2005]113号)


  为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前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中央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中央企业对其境外独资、控股企业或派出的施工等单位(以下称为境外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要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境外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要严格审查,把好境外企业的安全关;要建立负责对境外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的工作机构或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从事对境外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督促和组织境外企业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加强对境外企业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出国前的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督促和指导境外企业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要建立境外企业负责人定期安全报告制度,同时要对境外企业遵守所在国(地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母公司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纳入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年检范畴;要为境外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符合所在国(地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投入,依法为境外企业的从业人员、财产、设备办理相应的保险。
  二、出资人要履行境外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境外企业的中方出资企业或派出单位是其境外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者,负责与境外企业及承包方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职责,指定安全管理人员代表出资人或派出单位履行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按照所在国(地区)的要求对投资项目的安全生产风险进行评价,保证境外企业及承包方采取相应措施控制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风险,保证为境外企业提供必需的安全投入;监督境外企业严格遵守所在国(地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出资人(派出单位)制定和提出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及要求。
  出资企业或派出单位要加强对境外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定期对境外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要按企业隶属关系上报。中央企业由母公司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并抄报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属于地方的境外企业,出资企业要将检查情况报送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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