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四)根据本部门、本行业和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动态和国内外信息,撰写有关安全生产形势分析、重大事故调查或事故隐患评估方面的论文、报告或者建议,并报送安全监管总局;
(五)完成安全监管总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三、安全监管总局指派专家执行任务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本人。专家接到通知后,应携带专家证如期抵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
十四、有关部门和单位聘请专家组成员以国家安全生产专家身份执行任务时,应征得安全监管总局同意。
十五、专家完成工作任务后,应向指派单位提交书面报告。
十六、各专业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对上年度工作进行总结并制定本年度工作计划,专业组组织活动时,专业组组长应当提前将活动内容和时间报告安全监管总局,由安全监管总局下发活动通知,并将活动情况书面报告安全监管总局。
十七、安全监管总局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建议,应当及时研究解决或者专题报告国务院。
十八、专家组全体会议由安全监管总局根据专家组工作需要组织召开。全国性安全生产会议,应邀请专业组组长和有关专家参加。
十九、安全监管总局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家组的各专业组专题会议。
二十、各专业组组长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召开专业组专题会议建议。
二十一、专家组的工作经费由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提供并进行管理,主要用于专家组召开工作会议、专业组专题会议以及开展专题调研工作。
二十二、专家执行安全监管总局指派的任务或者参加有关会议,所需费用由指派部门或聘请单位、所在单位按国家规定标准报销。
二十三、参加事故调查、安全监督检查的费用由安全监管总局承担。
二十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可参照本规则,设立本地区和本行业安全生产专家组。地方或行业专家组成员不得与国家安全专家组成员重复。地方或行业可直接聘请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专家参与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