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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六、安全监管总局负责专家组的管理工作:
  (一)承办专家的聘任、发证、考核和换届工作;
  (二)安排专家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
  (三)组织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工作,向专家提供国内外有关资料和信息;
  (四)建立专家数据库,记录专家的主要活动和主要业绩等;
  (五)审定专家组工作计划,编写论文集和总结报告;
  (六)其他事宜。
  七、专家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
  八、专家组按专业分组,原则上每组设正、副组长各1名,负责组织本专业组的有关活动。
  九、专家聘任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心安全生产事业;
  (二)熟悉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具有高级(科研单位和高校为正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实践经验丰富,在安全生产领域享有一定声誉,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坚持科学态度,作风正派,勤政廉洁;
  (五)身体健康,并积极参与专家组的活动,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资深专家和两院院士除外)。
  十、专家聘任程序: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有关单位推荐;
  (二)安全监管总局从推荐名单中提出拟聘专家名单并送有关部门复核同意;
  (三)安全监管总局审核批准,聘任并颁发专家聘任书和专家证。
  十一、专家组成员因身体、工作变动、退休等原因,不再适合从事专家组工作的,确需推荐合适替换人选的,由推荐单位征求本人意见,报安全监管总局批准。连续两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专家组正常活动的,可视为自动解聘。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规则规定的,安全监管总局可解聘。被替换和解聘的专家组成员专家聘书和专家证应交回安全监管总局。
  十二、专家工作守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工作纪律,执行上级指示,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对安全监管总局负责;
  (二)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指派单位函件和专家证;有权进入有关现场进行工作,调阅与任务有关的文件及技术资料,了解与任务有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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