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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第七十条 参与者收到付款行的支付业务退回申请,未贷记收款人账户的,应当立即办理退回。参与者对收到有差错的贷记支付业务,应当立即向付款行查询后处理退汇。违反规定造成客户和他行资金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况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其进行通报、警告,直至责令其退出支付系统。
  第七十一条 直接参与者应当合理设置和调整净借记限额,加强可用额度预警监控。直接参与者因净借记限额不足,导致支付业务未及时处理,延误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 直接参与者应当在其清算账户存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本机构及所属间接参与者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直接参与者流动性不足,造成支付系统多次开启清算窗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其清算账户实施控制;情节严重的,可以对其进行通报、警告,直至责令其退出支付系统。
  第七十三条 参与者应当妥善保管密押设备和密钥,严防泄露。因保管不善泄露密钥,造成资金损失的,有关责任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意泄露密钥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参与者因工作差错延误小额支付业务的处理,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五条 参与者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小额支付业务中玩忽职守,或出现重大失误,造成资金损失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篡改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盗用资金的,应当没收非法所得,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各参与者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支付业务应当按规定缴纳汇划费用。小额支付系统以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为收费对象,并对收费实行参数化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调整。小额支付系统的收费标准和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七十七条 直接参与者采取间连方式接收小额支付来账业务的,应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小额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并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小额支付系统专用凭证格式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制定和印制。
  第七十八条 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联机储存支付信息的时间至少为7个系统工作日,不超过30个系统工作日。支付信息脱机保存时间按照同类会计档案的时间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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