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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第六十条 国家处理中心与城市处理中心核对无误后,城市处理中心与所属直接参与者核对当日同城、异地已清算的支付业务信息。对核对不符的,直接参与者以城市处理中心的数据为准进行调整。
  第六十一条 国家处理中心小额支付系统日终处理完成后,汇总所有清算日期为当日但轧差日期不为当日的小额支付业务轧差净额信息,并按直接参与者分发至各相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会计营业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收妥信息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超额准备金利率和延迟清算天数,分别借记或贷记差额计收或计付利息。
  第六十二条 大额支付系统日终,国家处理中心试算平衡后,将当日小额支付业务的账务信息一并下载至相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
  第六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收到国家处理中心下载的账务信息后,进行试算平衡。试算不平衡的,转入待核销处理,并向国家处理中心申请下载账务明细信息进行核对,查清后进行账务调整。
  第六十四条 年终,国家处理中心试算平衡后,将小额支付往来账户余额一并结转支付清算往来账户,并将支付清算往来账户余额下载至相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核对。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六十五条 小额支付系统的运行者和各参与者应当遵守本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保证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业务的正常处理。
  第六十六条 参与者收到已轧差的贷记支付业务或借记支付业务回执信息时应当贷记确定收款人账户。违反规定延压客户资金,影响客户资金使用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参与者收到普通借记支付业务或定期借记支付业务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确认并返回回执信息。未及时返回回执信息,影响客户资金使用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况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其进行通报、警告,直至责令其退出支付系统。
  第六十八条 参与者办理支付业务查询查复应当使用规定格式报文,并及时查询和查复。违反规定造成客户和他行资金延误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况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其进行通报、警告,直至责令其退出支付系统。
  第六十九条 参与者办理支付业务止付应当使用规定格式报文,对收到的止付申请应当及时予以止付。违反规定造成客户和他行资金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况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其进行通报、警告,直至责令其退出支付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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