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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利用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延压、截留国家税款的。
  (三)利用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擅自改变税款入库预算科目、预算级次的。
  (四)贪污、挪用税务代保管资金的。
  (五)未按“限期限额”规定将现金存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
  (六)以税务代保管资金提供担保等其它改变资金用途的。
  (七)未将税务代保管资金纳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的。
  第三十四条 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造虚假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纪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处理业务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入报告单

  税务机关(印章):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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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款人全称 │                          │
├──────┼───────┬─────┬──┬──────┬──┤
│ 交款方式 │       │款项类别 │  │交款日期  │  │
│      │       │     │  │      │  │
│      │       │     │  │      │  │
├──────┼───────┴─────┴──┴──────┴──┤
│  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 交款事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受理部门意见│负责人签名:                    │
│      │                          │
│      │          年 月 日           │
│      │                          │
├──────┼──────────────────────────┤
│ 领导审批 │领导签名:                     │
│      │          年 月 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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