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利用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延压、截留国家税款的。
(三)利用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擅自改变税款入库预算科目、预算级次的。
(四)贪污、挪用税务代保管资金的。
(五)未按“限期限额”规定将现金存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
(六)以税务代保管资金提供担保等其它改变资金用途的。
(七)未将税务代保管资金纳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的。
第三十四条 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造虚假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纪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处理业务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入报告单
税务机关(印章):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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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款人全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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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款方式 │ │款项类别 │ │交款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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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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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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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款事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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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意见│负责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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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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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导审批 │领导签名: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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