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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处方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2月14日 实施日期:2007年5月1日)废止

卫生部关于印发《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医发[2005]4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保证患者正常医疗需求,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我部制定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使用、保存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二、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三、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附后)。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
  四、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五、医疗机构应当要求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4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六、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疗机构外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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