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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四)在部信访室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部信访室;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来访人应当按照部信访室窗口接待人员的要求,填写《来访人员登记表》。集体来访的应当按来访人数逐一填写。
  窗口接待人员应当仔细阅览来访人员填写的《来访人员登记表》,核实有关证件,确认是否接谈。确认接谈的,窗口接待人员应告来访人员在指定候谈室等候接谈。
  第二十八条 接待人员要坚持文明接待,认真耐心地倾听来访人员的叙述,阅看来访人员携带的材料,做好接谈记录,认真负责地向群众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
  来访人反映的问题专业性、政策性较强的,由部信访室通知部有关司局。有关司局应当及时安排专业人员到部信访接待室接待来访群众。
  第二十九条 依法应当由部负责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要求办理,并告知来访人员返回原地听候处理,不要在京等候结果。
  信访事项涉及地方建设部门或者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要求办理。
  第三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立案交办或者请地方有关建设部门派人来京协调处理:
  (一)问题比较复杂的疑难特殊案件和人数众多的集体来访,经动员不返回或者情况不清,而又需要及时处理的;
  (二)多次来访、多次交办而无处理结果的;
  (三)来访人有异常表现或者意外情况,需要与地方有关建设部门当面研究的;
  (四)地方有关建设部门的处理有明显失误,且处理难度较大的;
  (五)其他需要请地方有关建设部门来京协调处理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对立案交办的信访事项,有关省级建设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反馈处理结果。
  第三十二条 要做好集体来访的接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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