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以上四个型号的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其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的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调查机关审查后发现,另有两种型号被调查产品,在美国国内没有同类产品销售。因此调查机关暂根据公司提供的这两种型号的成本和利润数据构建了相应的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认为在初步裁定中暂可以接受该公司关于成本部分的资料。其中有一种型号的国内同类产品的低于成本销售超过了20%的数量。对于超过部分,调查机关在计算正常价值时将其排除之外。
因此,调查机关根据以上调查结果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向出口中国销售情况进行了审查。
该公司向中国出口六种型号的被调查产品,两种交易方式:一是通过位于第三国的关联公司直接向中国的非关联用户出口;二是通过第三国的关联公司向位于中国的关联贸易公司出口,中国关联贸易公司再转售给中国的非关联用户。在通过关联公司出口中国的情况下,递交了关联公司之间以及关联公司与中国非关联公司之间交易的相关数据。在通过第一种方式向中国出口的情况下,调查机关采用了关联贸易公司向中国出口的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在通过第二种方式对中国出口的情况下,调查机关确定第三国关联公司与中国关联贸易公司之间的销售数量为调查期内对中国出口的数量,以中国关联贸易公司与中国非关联用户之间的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核查。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正常价值调整部分进行了审查。
对于公司主张的回扣、内陆运费--工厂/仓库至客户、仓储费用、包装费用、信用费用,公司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资料,调查机关经过调查后暂予以接受。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出口价格调整部分进行了审查。
根据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情况,暂接受公司关于内陆运输-工厂/仓库至出口港、国际运输费用、国际运输保险费、包装费用、信用费用、报关代理费、佣金等调整项目。对于通过在华关联贸易公司转售的交易,暂根据公司提供的在华关联贸易公司的相关数据对利润、关税以及费用等做了调整。
韩国公司
锦湖Polychem株式会社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在韩国国内销售情况。
调查期内,在韩国国内市场的贸易过程中,该公司向国内的非关联公司和关联公司销售被调查产品十二种型号的同类产品,调查机关对关联和非关联交易的两种交易方式的数量和价格进行了审查,审查后初步认为,在与关联公司的交易中,有一种型号产品的交易价格受到了关联关系的影响,这种关联交易不属于正常贸易行为,不能够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因此,对于这种型号,调查机关以该公司与非关联商的交易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对于其他型号的产品,调查机关经过调查发现,无论关联交易还是非关联交易,其价格可以作为正常价值进一步调查的基础。
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其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的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认为在初步裁定中暂可以接受该公司关于成本部分的资料。国内同类产品的低于成本销售没有达到20%的数量。因此,调查机关根据以上调查结果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向出口中国销售情况进行了审查。
该公司向中国出口十二种型号的被调查产品,三种交易方式:一是直接向中国的非关联用户出口;二是通过在第三国的关联公司向位于中国的非关联公司出口;三是通过韩国的非关联公司向中国的非关联用户出口。在通过第一种方式向中国出口的情况下,调查机关采用了锦湖公司向中国出口的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在通过第二种方式对中国出口的情况下,由于存在股权关系,调查机关对关联销售的交易价格、条件、销售渠道等因素进行初步调查后有理由怀疑,他们之间的交易受到了关联关系的影响,因此调查机关采用了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为确定该部分出口销售的价格基础;在通过第三种方式对中国出口的情况下,以锦湖公司与韩国非关联公司之间的销售价格作为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核查。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正常价值调整部分进行了审查。
对于公司主张的包装费用、内陆运费、信用费用,公司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资料,调查机关经过调查后暂予以接受。
对于锦湖公司主张的出口退税,由于公司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退税金额与其他公司出口销售之间的直接相关,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阶段暂不接受公司的出口退税的主张。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出口价格调整部分进行了审查。
根据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情况,暂接受公司关于内陆运输-工厂至出口港、国际运输费用、国际运输保险费、包装费用、信用费用、报关代理费等调整项目。
对于锦湖公司主张的出口退税,由于公司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退税金额与出口中国销售之间的直接相关,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阶段暂不接受公司的出口退税的主张。
荷兰公司
DSM弹性体欧洲公司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对DSM弹性体欧洲公司(以下简称DSM公司)所销售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的型号进行了审查,决定暂采用公司报告的分类方式作为型号划分的基础。
经审查,DSM公司有一个型号的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国内市场没有销售,另外有两个型号的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中比例未达到5%数量要求,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对上述三个型号产品结构正常价值,即暂依据三个型号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确定的结构价格作为确定上述三个型号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正常价值的基础,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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