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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76号——三元乙丙橡胶初裁公告

  2.出口价格
  公司对中国的出口销售有两种方式,一是公司直接销售给中国的最终用户;二是通过香港的非关联贸易商转售给中国的最终用户。第一种方式的销售中部分是给中国的关联最终用户,其它都是非关联销售。
  对于通过第一种方式的出口,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以公司向中国非关联最终用户的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对于关联销售部分,调查机关认为其不能反映正常的市场状况,决定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确定这部分销售的出口价格。
  对于通过第二种方式的出口,公司知道出口销售的最终目的地是中国大陆,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以公司和香港非关联贸易商的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另外,公司报告在调查期内的特殊情形下,曾通过位于第三国的关联贸易商向中国出口少量被调查产品。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以该关联贸易商向中国的转售价格作为确定这部分销售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对国内销售环节的贸易调整项目进行了审核,暂时接受公司报告的各项调整项目。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于出口环节的贸易调整项目进行了审查,暂时接受该公司报告的各项调整项目。
  LANXESS Corporation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对LANXESS Corporation所销售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的型号进行了审查,决定暂采用公司报告的分类方式作为型号划分的基础。经审查,LANXESS Corporation在国内销售各型号产品的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该型号数量的比例均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LANXESS Corporation的部分国内销售是通过关联公司进行的,调查机关对这部分关联公司交易价格进行了审查,发现关联交易价格不能反映正常的市场价格水平,决定在初裁阶段暂不予接受该部分关联交易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对公司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初步认定LANXESS Corporation提供的生产成本和销售、管理、财务及其它费用数据准确,分摊合理,决定暂时接受该公司提供的数据来计算成本。
  调查机关根据认定的成本数据对国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发现调查期内LANXESS Corporation各型号产品的国内销售中有部分交易是低于调查期平均成本进行的,且低于成本销售数量比例超过20%,该部分低于成本销售交易不属于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调查机关决定在确定正常价值时予以排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采用排除后的国内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LANXESS Corporation对中国的出口交易。在调查期内,该公司通过境外关联贸易公司向中国出口,调查机关决定采用LANXESS Corporation与非关联购买者之间的销售价格确定出口价格。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
  (1)正常价值
  LANXESS Corporation主张在国内销售中存在售后服务项目支出,主要包括应客户的要求向其提供产品的相关技术帮助。但调查机关通过调查后认为,公司未能说明并提供证据证明该售后服务费用与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的销售直接关联并影响了价格的可比性,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初裁时暂不接受该项调整主张。
  LANXESS Corporation提出对其国内客户进行被调查产品的广告宣传,包括简单的宣传册和其他形式等,主张对该部分广告费用进行调整。由于公司不能提供调查期广告实物,没有证据证明广告费用的发生与被调查产品的国内销售直接关联,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时暂不接受该项调整主张。
  关于贸易环节调整,LANXESS Corporation主张在其对中国出口销售全部通过贸易商进行,而在国内市场中除通过贸易商销售被调查产品外,还有部分交易由公司直接向最终用户销售。对于该部分对最终用户销售的交易,公司要求进行贸易环节调整。调查机关通过调查后认为,尽管公司提出不同的内销客户出于不同的贸易环节,但并未证明各型号被调查产品在对不同的内销客户销售过程中存在一贯的价格差异,即不同的销售环节影响了价格的可比性,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时暂不接受该项调整主张。
  在其他调整项目主张中,公司要求对其销售人员的工资和费用进行调整,调查机关认为该项费用的产生被调查产品的国内销售没有直接的关联性,且该项调整主张中的各项费用在性质上应属于公司发生的固定费用,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时暂不接受该项调整主张。
  关于LANXESS Corporation报告的国内交易的其它调整项目,如其他折扣、回扣、退款和赔偿、内陆运费--工厂/仓库至客户、售前仓储费、内陆保险费、包装费用、信用费用,调查机关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暂可以接受,决定在初裁决定中暂接受上述调整主张。
  (2)出口价格
  关于公司所报告出口交易的调整项目,如内陆运输-工厂/仓库至出口港、国际运输费用、国际运输保险费、包装费用、信用费用、担保费用、港口、中介处理费等,调查机关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均暂可以接受,在初裁决定中对其调整主张暂予接受。
  Exxon Mobil Corporation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在美国国内销售情况。
  调查期内,在美国国内市场的贸易过程中,该公司向国内的非关联公司和关联公司销售被调查产品四种型号的同类产品,调查机关对关联和非关联交易的两种交易方式的数量和价格进行了审查,审查后初步认为,在与关联公司的交易中,有一种型号产品的交易价格受到了关联关系的影响,这种关联交易不属于正常贸易行为,不能够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因此,对于该种型号,调查机关以该公司与非关联商的交易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对于其他三种型号的产品,调查机关经过调查发现,无论关联交易还是非关联交易,其价格可以作为正常价值进一步调查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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