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调查中,荷兰DSM弹性体欧洲公司及荷兰政府代表提出在排除非被调查产品后,其调查期内对中国被调查产品的出口量,仅占中国同期总进口量的2.8%,低于3%,即原产于荷兰的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可忽略不计,因此申请终止对原产于荷兰的进口被调查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同时提交了中国海关官方统计数据,公司内部生产和销售数据等相关证据资料。
调查机关对海关统计数据和公司生产销售数据资料进行了审查。鉴于相关数据和证据资料在初裁阶段未经核实,因此决定初裁暂不终止对荷兰的进口被调查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在终裁前进行的实地核查中,将对相关证据和材料作进一步的调查和核实。
三、国内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
(一)国内同类产品的认定
调查机关对国产三元乙丙橡胶和被调查产品的物理、化学特性、产品用途、原材料、生产工艺、产品质量、销售渠道等因素进行了考察:
1.物理、化学特性
国产三元乙丙橡胶与被调查产品在常温下均为白色或者微黄色固体,相对密度为0.85—0.86。二者的分子结构完全相同,均具有较好的耐老化性、耐化学品性、耐低温性及介电性能。
2.产品用途
国产三元乙丙橡胶与被调查产品使用用途基本一致:被广泛应用于橡塑制品,主要包括:电线电缆、电器配件、密封制品、汽车配件(包括卡车以及部分轿车的内外胎、刹车皮碗、密封条、风雨刷和保险杠等)、树脂改性、透明橡胶制品、家用橡胶制品、医用橡胶制品、食品包装及密封制品、防水卷材等。
3.原材料及生产工艺
国内外三元乙丙橡胶的主要原材料均为乙烯、丙烯及第三单体等。国产三元乙丙橡胶与被调查产品生产工艺基本相同,都采用溶液聚合法进行生产,部分进口三元乙丙橡胶还采取茂金属催化剂法进行生产。溶液聚合法生产的三元乙丙橡胶综合性能好,硫化速度快,产品应用广泛,是目前国际上使用最为广泛的生产工艺;茂金属催化剂法与溶液聚合法生产工艺基本一致,只是在生产过程中所采用的催化剂不同,溶液聚合法采取钒系催化剂,茂金属催化剂法采用茂金属催化剂。
被调查产品同国产三元乙丙橡胶在生产工艺上基本相同,产品的质量性能基本相同。
4.销售渠道
国产三元乙丙橡胶与被调查产品均是通过经销商、代理商或者厂家直供的方式在我国市场上进行销售,国内许多三元乙丙橡胶的下游用户经常同时使用国产三元乙丙橡胶和进口三元乙丙橡胶,且以前使用进口三元乙丙橡胶的部分国内下游用户现在已经部分或者全部采用国产三元乙丙橡胶产品,因此两者的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具有完全的竞争性。
综上考察,调查机关认定国产三元乙丙橡胶和被调查产品在物理、化学特性、产品用途、原材料、生产工艺、产品质量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具有可替代性,属于同类产品。
(二)中国国内产业的认定
调查期内,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生产者只有1家,该企业为本案申请企业,申请人同类产品产量占中国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100%。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认定,本案申请人企业的相关数据可以代表中国国内产业的情况。
四、倾销和倾销幅度
调查机关审查了各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各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作如下认定:
(一)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价格调整项目的认定
美国公司
Dupont Dow Elastomers, L.L.C.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美国国内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销售情况。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所销售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型号进行了审查,决定暂采用公司报告的分类方式作为型号划分的基础。公司报告在调查期内对中国市场只出口了部分型号的产品,其中一种型号只有对华出口,没有国内销售,公司主张这种型号是另一种有对应内销型号下划分的型号,经审查,调查机关暂决定将这两种型号合并,统一记作该种有对应内销的型号,以公司所有与对华出口对应型号的美国销售作为确定同类产品正常价值的基础。经审查,该公司同类产品十三种型号的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相应型号被调查产品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公司同类产品另有一个型号的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相应型号的被调查产品数量的比例低于5%,不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调查机关决定采用结构价值的方法确定这个型号产品的正常价值。
该公司的国内销售有关联销售和非关联销售,调查机关对两种交易方式的数量和价格进行了审查,从销售环境、价格差异、数量等方面进行比较,认为关联交易部分不能够反映正常的市场情况,不能够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成本费用情况进行了审核,暂时接受该公司提供的生产成本和销售、管理、财务及其它费用数据和分摊办法。调查期内公司国内同类产品中,通过5%数量测试的十三种型号的销售有十一种低于成本销售的数量没有达到相应型号产品内销数量的20%,因此,对这十一种型号的产品,调查机关决定以相应型号全部国内交易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另外两种型号的销售中,一种全部低于成本,调查机关决定采用结构价值的方法确定这种型号产品的正常价值;而另一种低于成本销售的数量超过相应型号产品内销数量的20%,调查机关认为低于成本销售部分不属于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决定在计算正常价值时将其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