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商务部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商务部将依法予以考虑。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荷兰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荷兰的
进口三元乙丙橡胶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于2004年8月10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荷兰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
2004年6月16日,调查机关正式收到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三元乙丙橡胶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荷兰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之后,认为申请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十一条及第
十三条和第
十七条有关中国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十四条、第
十五条规定启动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调查机关于2004年8月10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荷兰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3年4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1年1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
(二)倾销调查
1.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于2004年8月2日就收到国内三元乙丙橡胶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分别通知了美国、韩国和荷兰驻中国大使馆。
2004年8月10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美国、韩国和荷兰驻中国大使馆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其所在国家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国外企业。
2.登记应诉
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内,美国LANXESS Corporation,荷兰DSM弹性体欧洲公司、 美国DuPont Dow Elastomers L.L.C.、美国Exxon Mobil Corporation、韩国锦湖Polychem株式会社5家企业向调查机关登记倾销应诉。
3.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2004年9月13日,调查机关向应诉的国外生产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4家应诉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申请企业的延期要求。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收到了上述登记应诉公司递交的有关倾销部分问卷的答卷。
在随后的调查进程中,调查机关针对递交的倾销部分原始答卷中存在的问题,向应诉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了应诉公司的补充答卷。
4.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接收书面评述意见
调查期间内,涉案国荷兰政府代表向调查机关陈述了对本案中荷兰出口数量可忽略不计的观点。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相关分会就本案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相关评述意见和证据材料。申请人和国外应诉公司分别向调查机关提交了有关案件评述意见和相关的证据材料。调查机关将上述评述意见的公开文本进行了披露,相关利害关系方针对上述评述意见向调查机关提出了评论和抗辩。调查机关在初裁决定中依法考虑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和评述。
5.公司继承及更名调查
2004年7月1日,原美国拜耳材料科学有限公司因业务重组,不再生产和销售三元乙丙橡胶产品,该部分业务转由新成立的美国LANXESS Corporation承担。在本案立案后,美国LANXESS Corporation参加应诉并答卷,并请求在初裁中给予美国LANXESS Corporation单独税率。
2005年7月18日,美国DuPont Dow Elastomers L.L.C.向调查机关提出《关于DuPont Dow Elastomers L.L.C.在三元乙丙橡胶反倾销调查案件中的权利义务由陶氏化学继承的申请》。2005年6月30日,美国DuPont Dow Elastomers L.L.C.将其乙烯人造橡胶等业务转让给美国陶氏化学公司(The Dow Chemical Company)。申请将DuPont Dow Elastomers L.L.C.在本次反倾销调查中的权利义务由美国陶氏化学公司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