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总后基建营房部的意见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机械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附表2)。
(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全国设计大师应提供院士或大师证书复印件。其他人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学历或学位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获奖证书,单位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获奖项目的主要设计文件或图纸签署证明,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的任命文件。
(四)获奖者应附有效证明,即奖状、个人证书或正式公布的获奖人名单。对奖项未颁发个人证书或未正式公布获奖人员名单的,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人数的单位原始申报奖项的人员名单、获奖项目主要图纸图签的复印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和获奖单位出具的获奖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
四、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和总政干部部,应于2006年1月31日前完成审查、复审工作,签署审查、复审意见后,将全部申请人员材料送机械建设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
(二)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职(执)业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勘察设计注册机械工程师资格的考核认定。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申报、审查和复审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停止该地区或部门的申报权和个人的申报资格。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在审查、复审时,应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的原件。报送的各类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应由所在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附表1:
勘察设计注册机械工程师新旧专业参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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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划分│ 新专业名称 │ 旧专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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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专业 │ 机械设计制造 │机械制造工艺与设备、机械设计及制造、汽车与拖拉机│
│ │ 及其自动化 │、机车车辆工程、流体传动及控制、真空技术及设备、│
│ │ │机械电子工程、设备工程与管理、林业与木工机械 │
│ ├────────┼────────────────────────┤
│ │ 材料成形 │金属材料与热处理、热加工工艺及设备、铸造、塑性成│
│ │ 及控制工程 │型工艺及设备、焊接工艺及设备 │
│ ├────────┼────────────────────────┤
│ │ 工业设计 │工业设计 │
│ ├────────┼────────────────────────┤
│ │ 设计过程装备 │化工设备与机械 │
│ │ 与控制工程 │ │
│ ├────────┼────────────────────────┤
│ │ 农业机械化 │机械设计及制造、农业机械化 │
│ │ 及自动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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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近专业│ 金属材料工程 │腐蚀与防护 │
│ ├────────┼────────────────────────┤
│ │ 无机非金属材料 │无机非金属材料(高压电瓷、电磁材料、电碳) │
│ ├────────┼────────────────────────┤
│ │电气工程及自动化│电机电器及其控制、高电压与绝缘技术 │
│ ├────────┼────────────────────────┤
│ │ 测控技术与仪表 │精密仪器、光学技术与光电仪器、检测技术及仪器仪表│
│ │ │、检测技术及精密仪器、测控技术与仪器 │
│ ├────────┼────────────────────────┤
│ │ 化学工程与工艺 │电化学工程 │
│ ├────────┼────────────────────────┤
│ │ 包装工程 │包装工程 │
│ ├────────┼────────────────────────┤
│ │ 印刷工程 │印刷技术 │
│ ├────────┼────────────────────────┤
│ │ 纺织工程 │纺织工程 │
│ ├────────┼────────────────────────┤
│ │ 食品科学与工程 │食品科学与工程、粮食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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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专业│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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