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各参与者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支付业务应当按规定缴纳汇划费用。小额支付系统以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为收费对象,并对收费实行参数化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调整。小额支付系统的收费标准和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七十七条 直接参与者采取间连方式接收小额支付来账业务的,应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小额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并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小额支付系统专用凭证格式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制定和印制。
第七十八条 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联机储存支付信息的时间至少为7个系统工作日,不超过30个系统工作日。支付信息脱机保存时间按照同类会计档案的时间保存。
第七十九条 小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授信额度和质押品管理办法,以及小额支付系统支票圈存和支票截留业务处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八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自小额支付系统运行之日起试行。
附件2:
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
目录
壹 清算科目及清算账户
一、会计科目
二、账户设置
贰 小额支付业务
一、普通贷记业务
二、定期贷记业务
三、实时贷记业务
四、普通借记业务
五、定期借记业务
六、实时借记业务
七、跨行通存通兑业务
八、同城清算系统轧差净额的业务处理
九、清算组织代收、代付业务的处理
叁 净借记限额的管理
一、净借记限额的设置与调整
二、净借记限额检查的处理
三、净借记限额的内部均衡
四、排队业务的处理
五、净借记限额的查询与监控
六、净借记限额的预警
肆 轧差和资金清算的处理
一、轧差处理
二、资金清算
三、调息处理
伍 冲正、止付、退回业务的处理
一、冲正业务的处理
二、止付业务的处理
三、退回业务的处理
陆 查询查复的处理
柒 日切和年终的处理
一、日切处理
二、年终处理
捌 支付业务差错和异常情况的处理
一、密押错误的处理
二、行号错误的处理
三、接收人差错的处理
四、小额支付系统日切通知丢失的处理
五、小额轧差净额清算报文及清算回执丢失的处理
六、小额支付业务状态补发的处理
七、小额轧差净额清算报文无法清算的处理
八、实时业务自动退回的处理
九、联机异常和灾难应急的处理
玖 系统业务收费的处理
一、收费对象和范围
二、收费模式
三、收费标准
四、账务处理
五、待销户的计费处理
壹拾 小额支付系统密押的使用和管理
一、密押的使用
二、密押的管理
壹拾壹 直接参与者的撤销处理
一、开立清算账户直接参与者撤销的处理
二、直接参与者人民银行机构撤销的处理
三、直接参与者国库机构撤销的处理
壹拾贰 系统停运和启运的处理
一、系统停运日期的设置
二、NPC停运和启运的处理
三、CCPC停运和启运的处理
壹 清算科目及清算账户
一、会计科目
(一)存款类科目
政策性银行准备金存款
工商银行准备金存款
农业银行准备金存款
中国银行准备金存款
建设银行准备金存款
交通银行准备金存款
其他商业银行准备金存款
城市信用社准备金存款
农村信用社准备金存款
其他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
外资银行准备金存款
外资其他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
其他存款
以上各准备金存款科目核算金融机构存放在人民银行的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其他存款科目核算特许参与者用于支付业务收费的归集、划拨等。
(二)联行类科目
1.小额支付往来
本科目核算支付系统发起清算行和接收清算行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的支付结算往来款项,余额轧差反映。
年终,本科目余额全额转入“支付清算资金往来”科目,余额为零。
2.支付清算资金往来
本科目核算支付系统发起清算行和接收清算行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和大额支付系统办理的支付结算汇差款项。
年终,“小额支付往来”科目余额核对准确后,结转至本科目,余额轧差反映。
3.汇总平衡科目(国家处理中心专用)
本科目用于平衡国家处理中心代理人民银行分支行(库)账务处理,不纳入人民银行(库)的核算。
二、账户设置
(一)“小额支付往来”、“支付清算资金往来”、“汇总平衡”科目按人民银行分支行的会计营业部门、国库部门等机构分设账户;
(二)存款类科目按直接参与者(不包括人民银行机构)、特许参与者分设账户。
贰 小额支付业务
一、普通贷记业务
(一)付款(清算)行的处理
1.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业务的处理
付款(清算)行根据客户提交的普通贷记凭证(或信息),审核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户
贷:待清算支付款项
完成账务处理后,付款(清算)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与前置机直连的,行内系统按收款清算行组包后发送前置机。前置机收到业务包后,对包的格式、业务权限、每笔业务的金额上限进行检查,并对包的笔数和金额总分核对后,逐包加编地方押发送至城市处理中心(以下简称CCPC)。
付款(清算)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与前置机间连的,由业务操作员手工录入、复核,或从磁介质导入,前置机对提交的业务按收款清算行组包并加编地方押后发送至CCPC。
2.人民银行(库)发起业务的处理
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进行账务处理后,分别在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以下简称ABS)和国家金库会计核算系统(以下简称TBS)按收款清算行组包后,加编地方押发送至CCPC。
(二)CCPC和国家处理中心的处理
1.付款清算行CCPC的处理
CCPC收到付款清算行发来的业务包后,进行格式、业务权限等合法性检查并核验地方押。CCPC收到ABS和TBS提交的业务包后,除按上述规定检查外,还要按组包规则进行检查,并对业务包的笔数和金额进行总分核对。
CCPC对检查、核押无误的同城业务进行净借记限额检查。
检查通过的纳入轧差处理并对业务包标记“已轧差”状态,转发收款清算行,同时向付款清算行返回已轧差信息;检查未通过的,将业务包作排队处理并向付款清算行返回已排队信息。
CCPC对检查、核押无误的异地业务加编全国押后转发国家处理中心(以下简称NPC)。
2.NPC的处理
NPC收到CCPC发来的业务包,进行合法性检查并核验全国押。
NPC对检查、核押无误的业务包进行净借记限额检查。检查通过的纳入轧差处理并对包标记“已轧差”状态,转发收款清算行CCPC,同时向付款清算行CCPC返回已轧差信息;检查未通过的,将业务包作排队处理并向付款清算行CCPC返回已排队信息。
3.收款清算行CCPC的处理
CCPC收到NPC发来的业务包,核验全国押无误后,加编地方押转发收款清算行。
(三)收款(清算)行的处理
1.银行业金融机构接收业务的处理
银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与前置机直连的,前置机收到CCPC发来的业务包,逐包确认并核地方押无误后,发送至行内系统拆包并立即进行账务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待清算支付款项
贷:××存款—××户
银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与前置机间连的,前置机收到CCPC发来的业务包后,逐包确认并核验地方押无误后拆包,银行将业务明细转存磁介质或使用人民银行规定格式的来账清单或统一印制的来账凭证打印支付信息,送行内系统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2.人民银行(库)接收业务的处理
ABS和TBS收到CCPC发来的业务包,逐包确认并核地方押无误后,作相应账务处理。
(四)各节点对各类通知的处理
付款(清算)行、CCPC、NPC、收款(清算)行等各节点收到已拒绝、已排队、已轧差和已清算通知后,修改相应业务的状态。付款(清算)行收到已拒绝通知后作相应处理。
付款(清算)行收到已清算通知,进行账务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待清算支付款项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收款(清算)行收到已清算通知,进行账务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待清算支付款项
二、定期贷记业务
办理定期贷记业务前,付款(清算)行需要与企业签订双方合同(协议)。
付款(清算)行办理定期贷记业务时,受理企事业单位以联机或磁介质方式提交的业务数据,依据合同审核无误后作相应账务处理。扣款成功的按同一收款清算行、同一付款人、同一业务种类进行组包。
付款(清算)行、CCPC、NPC、收款(清算)行的其他业务处理手续比照“一、普通贷记业务的处理手续”处理。
三、实时贷记业务
(一)发起实时业务的处理
1.付款(清算)行的处理
(1)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业务的处理
付款(清算)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与前置机直连的,付款(清算)行根据客户提交的实时贷记凭证(或信息),审核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或××存款-××户
贷:待清算支付款项
完成账务处理后,行内业务处理系统将其按收款清算行单笔组包发送前置机。前置机对包的格式、业务权限、每笔业务的金额上限进行检查后,逐包登记实时业务登记簿并加编地方押发送CCPC。
(2)人民银行国库发起业务的处理
TBS进行账务处理后,按收款清算行单笔组包,逐包登记实时业务登记簿并加编地方密押后发送CCPC。
2.CCPC和NPC的处理
(1)付款清算行CCPC的处理
CCPC收到付款清算行发来的业务包后,对业务包进行合法性检查并核验地方押,无误后登记实时业务登记簿。CCPC收到TBS提交的业务包后,除按上述规定检查外,还要按组包规则进行检查。
CCPC对同城业务实时转发收款清算行,对异地业务加编全国押后实时转发NPC。
(2)NPC的处理
NPC收到CCPC发来的业务包,进行合法性检查并核验全国押,无误后登记实时业务登记簿并将业务包实时转发收款清算行CCPC。
(3)收款清算行CCPC的处理
CCPC收到NPC发来的业务包,核验全国押无误后,登记实时业务登记簿并将业务包加编地方押后转发收款(清算)行。
3.收款(清算)行的处理
(1)银行业金融机构接收业务的处理
收款(清算)行前置机收到CCPC发来的业务包,逐包确认并核验地方押无误后,登记实时业务登记簿,并实时转发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作相应处理。
(2)人民银行国库接收业务的处理
TBS收到CCPC发来的业务包,逐包确认并核验地方押无误后,登记实时业务登记簿并作相应处理。
4.各节点对收到拒绝通知的处理
付款(清算)行、CCPC、NPC等各节点收到已拒绝通知,修改相应业务状态并销记登记簿。付款(清算)行应对已拒绝的业务作相应处理。
(二)实时业务回执的处理
1.收款(清算)行的处理
(1)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出业务回执的处理
收款(清算)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对实时贷记业务的收款人账号、户名进行检查后,形成受理成功或拒绝受理的实时业务回执包发往前置机。
前置机对包的格式、业务权限进行检查,将回执包与原包核对无误后,加编地方押后实时发送CCPC。
(2)人民银行国库发出业务回执的处理
TBS对实时贷记业务收款人账号、户名进行检查后,形成受理成功或拒绝受理的实时业务回执包,加编地方押后实时发送CCPC。
2.CCPC和NPC的处理
(1)收款清算行CCPC的处理
CCPC收到收款清算行发来的实时业务回执包,进行合法性检查并核验地方押。CCPC收到TBS提交的业务包,除按上述规定检查外,还应按组包规则进行检查。
CCPC对检查、核押无误的同城实时业务回执包销记登记簿。
对拒绝受理的回执包实时转发付款清算行;对受理成功的回执包进行付款清算行的净借记限额检查。净借记限额检查通过的实时纳入轧差处理,并将回执包标记“已轧差”状态后转发付款清算行,同时向收款清算行返回已轧差信息;净借记限额检查未通过的做拒绝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发送付款清算行。
CCPC对检查、核押无误的异地实时业务回执包加编全国押后发送NPC。
(2)NPC的处理
NPC收到收款清算行CCPC发来的实时业务回执包,对业务包进行合法性检查并核验全国押,无误后销记登记簿。其中,拒绝受理回执包实时转发付款清算行CCPC;受理成功回执包则进行付款清算行的净借记限额检查。检查通过的实时纳入轧差处理,对包标记“已轧差”状态后转发付款清算行CCPC,同时向收款清算行CCPC返回已轧差信息;净借记限额检查未通过的做拒绝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发送付款清算行CCP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