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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六条 收款行对已发出的普通借记支付业务或定期借记支付业务需要付款行停止付款的,应当使用规定格式报文申请止付。付款行收到止付通知后,应当在当日至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上午发出止付应答。付款行对未发出借记回执信息的,立即办理止付;对已经发出借记回执信息的,不予止付。申请止付可以整包止付,也可以止付批量包中的单笔支付业务。申请止付为整包止付且付款行同意止付的,付款行不再向收款行返回普通借记支付业务回执和定期借记支付业务回执。
  第三十七条 付款行对已纳入轧差的普通贷记支付业务、定期贷记支付业务和已确认付款并纳入轧差的借记支付业务回执需要退回的,应当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发出退回申请。收款行收到退回申请,应当在当日至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上午发出退回应答。收款行未贷记收款人账户的,立即办理退回;已贷记收款人账户的,不得办理退回,应当通知付款行由付款人与收款人自行协商解决。付款行可以申请整包退回,也可以申请退回批量包中的单笔支付业务。收款行对收到的有差错的支付业务,应当主动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向付款行查询后办理退回。

第三章 净借记限额管理

  第三十八条 净借记限额由授信额度、质押品价值和圈存资金组成。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依据直接参与者的资信情况核定的,授予直接参与者在一定时期内多次使用的信用额度。本办法所称质押品,是指直接参与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的、用于小额轧差净额资金清算担保的央行票据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优质债券。本办法所称圈存资金,是指直接参与者在其清算账户中冻结的、用于小额轧差净额资金清算担保的资金。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直接参与者提供的质押品和圈存资金不得动用,但当直接参与者发生信用风险无法清偿小额支付业务净借记轧差金额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动用质押品和圈存资金。
  第四十条 授信额度和质押品价值由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家处理中心通过小额支付系统进行设置和调整。
  第四十一条 圈存资金由直接参与者在系统工作日内通过小额支付系统自行设置和调整,不得用于日常的清算。
  第四十二条 直接参与者对其净借记限额可以设置一定比例在国家处理中心和所在城市处理中心间分配使用。小额支付系统根据直接参与者业务处理需要,可以对其净借记限额在国家处理中心和所在城市处理中心之间调配均衡。
  第四十三条 直接参与者可以实时查询其在国家处理中心和所在城市处理中心的净借记限额及其可用额度。直接参与者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设定净借记限额的可用额度预警值,对其净借记限额预警监视。

第四章 轧差和资金清算

  第四十四条 国家处理中心对异地业务进行轧差处理,城市处理中心对同城业务进行轧差处理。
  第四十五条 普通贷记、定期贷记支付业务以贷记批量包为轧差依据,实时贷记、借记支付业务以回执包中的成功交易为轧差依据。
  第四十六条 小额支付系统对通过净借记限额检查的支付业务,按付款清算行和收款清算行实时轧差。小额支付系统对未通过净借记限额检查的普通贷记、定期贷记、普通借记回执、定期借记回执业务作排队等待轧差处理;未通过净借记限额检查的实时贷记回执、实时借记回执业务作拒绝处理。
  第四十七条 小额支付系统对排队等待轧差处理的支付业务自动按金额由小到大排列,金额相同的按时间先后顺序排列。直接参与者可根据需要将指定的排队业务调整到队列首位。
  第四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设定同城和异地普通贷记、定期贷记、普通借记回执、定期借记回执业务的排队最长时间。支付业务排队等待轧差处理的时间超过系统设定时间的,小额支付系统自动做撤销处理。业务排队等待轧差处理最长时间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四十九条 小额支付系统对多个直接参与者间的排队支付业务,采取多边撮合机制,防止业务“死锁”,提高支付效率。国家处理中心对异地排队业务进行撮合处理,城市处理中心对同城排队业务进行撮合处理。
  第五十条 异地业务日间轧差净额提交清算的场次和时间由国家处理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管理部门的规定设置;同城业务日间轧差净额提交清算的场次和时间由城市处理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业务管理部门的规定设置。异地业务和同城业务当日最后一场轧差净额提交清算的时间,由国家处理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管理部门的规定统一设置。轧差净额提交清算的场次和时间可以在日间调整,即时生效。
  第五十一条 同城和异地业务轧差净额应在每场清算时点发送国家处理中心进行资金清算,但系统发生网络故障等异常情况时,小额支付系统可将轧差净额作暂存处理,待故障恢复后再提交清算。法定节假日期间,小额支付系统继续对支付业务进行轧差处理,但每日仅形成一场异地业务轧差净额和同城业务轧差净额,待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大额支付系统工作日提交清算。
  第五十二条 国家处理中心收到同城和异地业务轧差净额后立即进行清算处理。如清算账户头寸不足,按以下队列排队处理:
  (一)错账冲正;
  (二)特急大额支付(救灾、战备款);
  (三)日间透支利息和支付业务收费;
  (四)票据交换及同城清算系统轧差净额;
  (五)小额轧差净额;
  (六)紧急大额支付;
  (七)普通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支付。
  第五十三条 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不足支付的,应当按以下顺序立即筹措资金:
  (一)向其上级机构申请调拨资金;
  (二)从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拆借资金;
  (三)通过债券回购或自动质押融资获得资金;
  (四)通过票据转贴现或再贴现获得资金;
  (五)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
  第五十四条 清算窗口时间内,已筹措的资金按以下顺序清算:
  (一)错账冲正;
  (二)特急大额支付(救灾、战备款项);
  (三)弥补日间透支;
  (四)日间透支利息和支付业务收费;
  (五)票据交换及同城清算系统轧差净额;
  (六)小额轧差净额;
  (七)紧急大额支付;
  (八)普通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支付。
  第五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根据防范风险和管理的需要可以对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实行借记控制。清算账户借记控制时,小额支付系统停止受理借记该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的小额支付业务,但对已轧差的小额支付业务、同城票据交换和同城清算系统轧差净额业务应当完成清算。
  第五十六条 直接参与者需要申请撤销清算账户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提出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至少提前一个大额系统工作日,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撤销清算账户的指令。撤销指令生效日起小额支付系统停止受理涉及该直接参与者的所有支付业务,但清算账户仍对小额轧差净额进行清算。撤销指令生效日起的第三个大额支付系统工作日日终,清算账户余额为零时,国家处理中心自动进行销户处理;清算账户余额不为零时,国家处理中心顺延清算账户的销户日期直至清算账户余额为零。

第五章 日切和年终处理

  第五十七条 小额支付系统日切时点,国家处理中心通知各城市处理中心进行日切处理,并将当日最后一场异地业务轧差净额提交清算。城市处理中心收到日切通知立即进行日切处理,并将当日最后一场同城业务的轧差净额提交国家处理中心清算。
  第五十八条 日切后,小额支付系统进入次日业务处理,继续受理支付业务。
  第五十九条 城市处理中心所属直接参与者的同城和异地业务轧差净额清算完成后,国家处理中心与城市处理中心核对当日处理的同城业务轧差净额和异地已清算的支付业务信息。对核对不符的,城市处理中心以国家处理中心的数据为准进行调整。
  第六十条 国家处理中心与城市处理中心核对无误后,城市处理中心与所属直接参与者核对当日同城、异地已清算的支付业务信息。对核对不符的,直接参与者以城市处理中心的数据为准进行调整。
  第六十一条 国家处理中心小额支付系统日终处理完成后,汇总所有清算日期为当日但轧差日期不为当日的小额支付业务轧差净额信息,并按直接参与者分发至各相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会计营业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收妥信息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超额准备金利率和延迟清算天数,分别借记或贷记差额计收或计付利息。
  第六十二条 大额支付系统日终,国家处理中心试算平衡后,将当日小额支付业务的账务信息一并下载至相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
  第六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收到国家处理中心下载的账务信息后,进行试算平衡。试算不平衡的,转入待核销处理,并向国家处理中心申请下载账务明细信息进行核对,查清后进行账务调整。
  第六十四条 年终,国家处理中心试算平衡后,将小额支付往来账户余额一并结转支付清算往来账户,并将支付清算往来账户余额下载至相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核对。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六十五条 小额支付系统的运行者和各参与者应当遵守本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保证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业务的正常处理。
  第六十六条 参与者收到已轧差的贷记支付业务或借记支付业务回执信息时应当贷记确定收款人账户。违反规定延压客户资金,影响客户资金使用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参与者收到普通借记支付业务或定期借记支付业务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确认并返回回执信息。未及时返回回执信息,影响客户资金使用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况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其进行通报、警告,直至责令其退出支付系统。
  第六十八条 参与者办理支付业务查询查复应当使用规定格式报文,并及时查询和查复。违反规定造成客户和他行资金延误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况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其进行通报、警告,直至责令其退出支付系统。
  第六十九条 参与者办理支付业务止付应当使用规定格式报文,对收到的止付申请应当及时予以止付。违反规定造成客户和他行资金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况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其进行通报、警告,直至责令其退出支付系统。
  第七十条 参与者收到付款行的支付业务退回申请,未贷记收款人账户的,应当立即办理退回。参与者对收到有差错的贷记支付业务,应当立即向付款行查询后处理退汇。违反规定造成客户和他行资金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况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其进行通报、警告,直至责令其退出支付系统。
  第七十一条 直接参与者应当合理设置和调整净借记限额,加强可用额度预警监控。直接参与者因净借记限额不足,导致支付业务未及时处理,延误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 直接参与者应当在其清算账户存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本机构及所属间接参与者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直接参与者流动性不足,造成支付系统多次开启清算窗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其清算账户实施控制;情节严重的,可以对其进行通报、警告,直至责令其退出支付系统。
  第七十三条 参与者应当妥善保管密押设备和密钥,严防泄露。因保管不善泄露密钥,造成资金损失的,有关责任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意泄露密钥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参与者因工作差错延误小额支付业务的处理,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五条 参与者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小额支付业务中玩忽职守,或出现重大失误,造成资金损失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篡改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盗用资金的,应当没收非法所得,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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