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
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办发[2005]287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保障小额支付系统的正常运行,正确办理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现将《
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小额支付系统上线之日起试行,同时废止《
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请转知辖属各系统参与者,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附件:1.
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2.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
3.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二00五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1:
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额支付系统的业务处理,保障小额支付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额支付系统批量处理支付业务,轧差净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支付业务的系统参与者和系统运行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小额支付系统参与者分为直接参与者、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直接参与者,是指直接与支付系统城市处理中心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以上中心支行(库)。间接参与者,是指未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而委托直接参与者办理资金清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库)。特许参与者,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特定支付业务的机构。
第五条 小额支付系统和大额支付系统共享清算账户清算资金。清算账户,是指直接参与者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用于资金清算的存款账户。
第六条 小额支付系统处理同城、异地的借记支付业务以及金额在规定起点以下的贷记支付业务。同城业务,是指同一城市处理中心的参与者相互间发生的支付业务。异地业务,是指不同城市处理中心的参与者相互间发生的支付业务。
第七条 小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与城市处理中心之间发送和接收支付信息,应当采取联机方式。出现联机中断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采取磁介质方式。
第八条 小额支付系统处理的同城贷记支付业务,其信息从付款行发起,经付款清算行、城市处理中心、收款清算行,至收款行止。小额支付系统处理的异地贷记支付业务,其信息从付款行发起,经付款清算行、付款行城市处理中心、国家处理中心、收款行城市处理中心、收款清算行,至收款行止。
第九条 小额支付系统处理的同城借记支付业务,其信息从收款行发起,经收款清算行、城市处理中心、付款清算行、付款行后,付款行按规定时限发出回执信息原路径返回至收款行止。小额支付系统处理的异地借记支付业务,其信息从收款行发起,经收款清算行、收款行城市处理中心、国家处理中心、付款行城市处理中心、付款清算行、付款行后,付款行按规定时限发出回执信息原路径返回至收款行止。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付款清算行,是指向小额支付系统提交贷记支付业务信息或发起借记支付业务回执信息的直接参与者。本办法所称收款清算行,是指向小额支付系统提交借记支付业务信息,并接收借记支付业务回执信息或贷记支付业务信息的直接参与者。本办法所称付款行城市处理中心,是指付款行所属的城市处理中心。本办法所称收款行城市处理中心,是指收款行所属的城市处理中心。
第十一条 小额支付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一经轧差即具有支付最终性,不可撤销。银行业金融机构收到已轧差的贷记支付业务信息或已轧差的借记支付业务回执信息时应当贷记确定收款人账户。
第十二条 支付业务信息在小额支付系统中以批量包的形式传输和处理。支付业务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或由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具有同等的支付效力。支付业务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电子信息产生支付效力,纸凭证失去支付效力;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纸凭证产生支付效力,电子信息失去支付效力。
第十三条 支付业务信息经过确认才产生支付效力。支付业务信息经小额支付系统传输过程的确认,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息格式,并按照规定编核密押。
第十四条 支付业务信息的密押分为全国密押和地方密押。支付业务信息在直接参与者与城市处理中心间传输,加编地方密押。支付业务信息在城市处理中心与国家处理中心间传输,加编全国密押。全国密押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地方密押由城市处理中心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小额支付系统采取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中央对手,对直接参与者设置净借记限额实施风险控制。直接参与者以及所属间接参与者发起的贷记支付业务和借记支付业务回执只能在净借记限额内支付。净借记限额,是指小额支付系统为开立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设定的、对其发生支付业务的净借记差额进行控制的最高额度。
第十六条 小额支付系统实行7×24小时不间断运行。小额支付系统的系统工作日为自然日,其资金清算时间为大额支付系统的工作时间。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管理需要可以调整系统的运行时间和资金清算时间。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业务和运行管理的需要对小额支付系统实施暂时停运。实施停运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系统停运时间和启用时间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小额支付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对小额支付系统的运行及其参与者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支付业务
第十九条 小额支付系统处理下列跨行支付业务:
(一)普通贷记业务;
(二)定期贷记业务;
(三)实时贷记业务;
(四)普通借记业务;
(五)定期借记业务;
(六)实时借记业务;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付业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行内直接参与者之间的支付业务可以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
第二十条 普通贷记支付业务,是指付款行向收款行主动发起的付款业务。包括下列业务种类:
(一)汇兑;
(二)委托收款(划回);
(三)托收承付(划回);
(四)国库贷记汇划业务;
(五)网银贷记支付业务;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普通贷记支付业务。
第二十一条 定期贷记支付业务,是指付款行依据当事各方事先签订的协议,定期向指定收款行发起的批量付款业务。包括下列业务种类:
(一)代付工资业务;
(二)代付保险金、养老金业务;
(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定期贷记支付业务。
第二十二条 实时贷记支付业务,是指付款行接受付款人委托发起的、将确定款项实时贷记指定收款人账户的业务。包括下列业务种类:
(一)个人储蓄通存业务;
(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实时贷记支付业务。
第二十三条 普通借记支付业务,是指收款行向付款行主动发起的收款业务。包括下列业务种类:
(一)中国人民银行机构间的借记业务;
(二)国库借记汇划业务;
(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普通借记支付业务。
第二十四条 定期借记支付业务,是指收款行依据当事各方事先签订的协议,定期向指定付款行发起的批量收款业务。包括下列业务种类:
(一)代收水、电、煤气等公用事业费业务;
(二)国库批量扣税业务;
(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定期借记支付业务。
第二十五条 实时借记支付业务,是指收款行接受收款人委托发起的、将确定款项实时借记指定付款人账户的业务。包括下列业务种类:
(一)个人储蓄通兑业务;
(二)对公通兑业务;
(三)国库实时扣税业务;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实时借记支付业务。
第二十六条 小额支付系统允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清算组织接入,办理其代收、代付支付指令传输交换。小额支付系统允许同城清算系统接入,办理其同城轧差净额资金清算业务。
第二十七条 银行办理个人储蓄通兑业务应逐笔实时实现收款行与付款行的手续费分润。收款行与付款行的手续费分润标准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业务管理和风险防范的需要,对小额支付系统办理的贷记支付业务金额上限进行设定和调整。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确定普通借记支付业务和定期借记支付业务的借记回执信息返回基准时间。
第三十条 收款行发起普通借记支付业务或定期借记支付业务时,应当根据收款人的委托,记载借记回执信息的最长返回时间。
收款人未指定返回时间的,收款行应当填写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返回基准时间。借记回执信息最长返回时间不得小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时间,不得超过5个法定工作日。借记回执信息最长返回时间内遇法定节假日和小额支付系统停运日顺延。
第三十一条 付款行收到普通借记支付业务或定期借记支付业务时,审核无误后应当按协议立即办理扣款。付款清算行应当在借记回执信息返回期满前发出回执。付款清算行在收款行确定的最长返回时间内对整包借记支付业务扣款成功的,应当立即返回借记业务回执信息。
第三十二条 付款清算行到期未返回借记业务回执的,小额支付系统自动在借记回执信息返回到期日的次日予以撤销。借记支付业务被小额支付系统自动撤销的,收款行可向小额支付系统再次提交该批借记业务。
第三十三条 小额支付系统参与者应当加强查询查复管理,对有疑问或发生差错的支付业务,应当使用查询查复格式报文,并在当日至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上午发出查询。查复行应当在收到查询信息的当日至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上午予以查复。
第三十四条 付款行对发起的普通贷记支付业务、定期贷记支付业务、普通借记支付业务回执和定期借记支付业务回执需要撤销的,应当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发送撤销申请。支付业务未纳入轧差的,立即办理撤销;已纳入轧差的,不能撤销。申请撤销只能撤销批量包,不能撤销批量包中单笔支付业务。
第三十五条 接收行收到实时贷记或实时借记支付业务后应立即完成行内业务处理,并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向发起行返回回执信息。发起行未及时收到回执信息时,可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发起冲正指令,取消未纳入轧差的实时支付业务。小额支付系统未收到接收行的回执信息和发起行的冲正指令时,在第三个系统工作日对原实时贷记或实时借记支付业务作拒绝处理,并通知发起行和接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