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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对部分墙体材料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对部分墙体材料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1993年1月19日 国税发〔1993〕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1991年初,我局规定对部分新型墙体材料给予减免增值税照顾。这一政策的执行对我国墙体材料生产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目前由于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处于初始阶段,生产经营面临一定困难,为进一步支持墙体材料工业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对下列产品在1993年内暂免征收增值税。
  1.粘土空心砖及非粘土空心砖(孔洞率在15%以上,含15%);灰砂砖;废渣砖(废渣掺兑量体积在30%以上,含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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