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 国家科委关于科研单位中试产品免征所得税问题的若干规定
(1989年12月23日 (89)国税所字第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科委,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科委:
为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运用税收经济杠杆,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推动科研单位的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增强科研单位的经济实力和发展能力,加速科学技术和经济建设的发展,鉴于科技活动的特点,现对科研单位的中试产品免征所得税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中间试验是指经初步技术鉴定或实验室阶段研试取得成功的科技成果到生产定型(生产鉴定)以前的科技活动。应包括:
1.科研单位独立进行的中间试验:
2.科研单位进入大中型企业和租凭承包中小企业或与企业形成科研生产联合体后进行的中间试验。
二、中试产品的范围是指经初步技术鉴定或实验室阶段研试成功的科技成果,为验证、补充相关数据,确定、完善技术规范(即产品标准和产品工艺规程)或解决工业化、商品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的试验或试生产阶段的产品。应包括:
1.经初步技术鉴定或实验室阶段研试成功的样机(或样品),为了稳定、完善、提高性能而进行的试验或试生产阶段的产品;
2.经初步技术鉴定或实验室阶段研试成功的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科技成果为了用于工业化生产而进行的试验或试生产阶段的产品;
3.为了消化、吸收、推广国外先进技术(系指能填补国内空白的)而进行的试验或试生产阶段的产品;
4.对原系统的性能有较大改进的系统性项目,经初步技术鉴定后所进行的试验或试生产阶段的产品;
5.农、林、牧、渔、水利、医药卫生、社会福利、能源、环保等科技成果,经初步技术鉴定或实验室阶段研试成功后在试验场、基地、室、车间(农业包括小面积试验成功后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医药包括临床试验)进行的试验或试生产阶段的产品;
6.对已有产品在产品结构、性能、工艺上有重大改进,经初步技术鉴定或实验室阶段研试成功后所进行的试验或试生产阶段的产品。
三、对国民经济或国防建设有重大影响,技术难度大、批量小、企业难以安排生产的或能替代进口且国家急需的或直接用于科研试验用的产品(或化学试剂等),可视同中试产品享受免税或减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