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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明确部分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产品和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1月1日,实施日期:2002年11月1日)废止

国家税务局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明确部分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
 产品和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通知
 (1992年3月31日 国税发〔1992〕0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经贸委厅、外贸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各外贸总公司、各工贸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局、经贸部等6部门国税发(1991)003号《关于加强出口产品退税管理的联合通知》规定,凡由经贸部指定的外贸企业经营出口的高税率、贵重产品给予退税,未经指定经营出口的不予退税。为了切实加强退税管理,方便企业正常出口,更有效地防止出口骗税,经我们共同研究,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出口自产的高税率、贵重产品,经核实后,可按规定给予退税。
  二、1991年12月14日前由经贸部批准指定经营高税率产品和贵重产品的出口企业和列入本通知附表的外贸、工贸企业在1991年底以前出口指定的高税率、贵重产品,经核实后,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退部,其他企业出口的,一律不予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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