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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部分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1月1日,实施日期:2002年11月1日)废止

国家税务局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部分出口企业出口
 高税率、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补充通知
 (1992年12月30日 国税发〔1992〕2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经贸委厅、外贸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经贸委厅、外贸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今年三月和五月,国家税务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国税发(1992)079号文件和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2)860号文件,对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产品、贵重产品可否退税问题作了具体规定,部分地区反映在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经研究,特作如下通知:
  一、在国家税务局、对外经济贸易部联合制定的国税发(1992)079号文件下发之前,由经贸部批准指定经营高税率产品和贵重产品的出口企业,如在1992年3月31日之前已经报关出口了其指定经营高税率、贵重产品的,经核实后,可按规定给予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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