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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出口产品退税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局、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出口产品退税审批管理办法
 (1989年9月12日 (89)国税流字第3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经贸厅(委、局)、外贸局、广东海关分署、各局、处级海关、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为正确贯彻执行出口产品退税政策,完善出口产品退税审批制度,加强出口产品退税的管理,根据现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出口企业的退税登记
  凡经批准有出口经营权、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单位,均应持工商营业执照,填具“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新开业、拆并、变更的出口企业,应当自批准或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办理退税登记之后,方可申请退税。
  二、出口产品的退税鉴定
  凡经营出口产品的企业,均应填具“出口产品退税鉴定表”,报经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
  出口企业的贸易性质、经营方式和经营品种若有变更,应当在变更后的三十日内申报修订退税鉴定;出口产品退税的税种、税目、税率、计退税依据以及有关退税政策调整时,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出口企业,出口企业在接到税务机关通知后三十日内,重新修订出口产品退税鉴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
  三、出口产品的费用扣除
  外贸企业(包括工贸企业)购进出口商品,应在库存出口商品帐上将产品的出厂金额与购进等各项费用分开记帐(具体办法及执行时间另行下达)。产品出口后,出口商品销售帐能反映出厂金额的,均应按帐上记载的出厂金额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据以计算退税;出口商品销售帐不能反映出厂金额的,应按库存出口商品帐上记载的各项费用采取核定费用扣除率的办法经税务机关审核后予以扣除。
  费用扣除率按下列公式计算:
        库存出口商品帐 上年结转金额
               +
        本年费用累计额  中所含费用
  费用扣除率=---------------×100%
        本年购进金额+上年结转金额
  四、出口产品的退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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