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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收费制度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进一步
 改革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收费制度的通知
 (教财〔1992〕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财政厅(局)、物价局(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
  1989年国家教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制定了《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的规定》。近三年的实践证明,高等教育收取适当的办学费用已为越来越多的人所理解和接受,对发展高教事业,鼓励学生努力学习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全国制定统一的普通高等学校收费标准和办法,已不能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和各地各校的具体情况,普通高等学校收费制度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为此,现作如下通知:
  一、普通高等学校可根据本地区,本校和学科特点研究拟定学杂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函授、夜大学及短训班培训费等收费标准,并按行政隶属关系,地方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中央各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报中央主管部门批准,抄报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备案。
  二、普通高等学校、地方政府和中央主管部门,在研究制定收费标准时,一定要从学校办学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全国和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大多数群众的经济收入水平和经济承受能力,实事求是,统筹考虑,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的制定,要区别办学质量的高低和同一地区同类型院校大体平衡的原则。
  三、高考(含成人高考)报名考务费,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费,研究生报名考务费等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研究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备案。
  四、在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收费制度和办法的同时,普通高等学校、地方政府和中央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健全与之相配套的政策和措施。学校应大力组织学生参加校内勤工俭学活动,减轻学生的经济负担,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国家将研究改进现行奖学金和学生贷款的发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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