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有关部、委应对地方贷款项目在行业规划及有关业务上给予协调指导。对外窗口部门应配合国家计委向地方、部、委的计划部门介绍有关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政策和业务重点,以提高上报项目的可行性。各级计划部门在工作中要与各有关方面密切配合,分工合作,切实做好综合平衡工作,并应督促项目单位抓紧前期准备工作。
在当前国际形势下,由于国际金融组织对提供贷款的政策要求趋紧,使贷款项目的准备工作难度加大。项目单位遇到的重大问题应按隶属关系及时向地方计划部门和有关部门请示汇报,并应将每次与对方会谈的主要内容和对方提交的备忘录及时报送对外窗口部门、国家计委和所涉及的地方、中央有关部门(一般备忘录可摘译要点,预评估备忘录和评估报告要全文翻译)。
三、关于贷款项目利用国外贷款方案的报批问题。由于有些贷款项目是一个贷款协议包括若干个子项目(简称一揽子贷款项目),审批程序不太明确,现将此类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对于地方一揽子贷款项目,在征得国家计委同意后,可依子项目单项规模划分审批权限,按现行规定审批。总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地方计委(计经委)自行审批,抄送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备案。地方计划部门要上报一揽子项目利用国外贷款方案(利用国外贷款方案具体内容、要求见附件)。
2.部、委牵头组织的工程建设性的一揽子贷款项目,其中按单项工程办理审批手续的,由主管部门上报一揽子项目利用国外贷款方案。
3.已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资建设项目转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经国家计委批准列入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后,如没有改变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建设内容,可直接上报利用国外贷款方案。
4.已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但外资使用方面论证深度不够的,应补充上报利用国外贷款方案。
5.利用国外贷款方案由国家计委审批。
6.对外窗口部门应根据国务院或国家计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利用国外贷款方案),组织对外谈判。谈判结果如与原批准的文件有重大出入,应报国家计委进行复审后再对外签约;必要时,还应报国务院审批。
四、关于项目贷款额度。贷款项目应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备选项目贷款额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利用国外贷款方案。对非整体性的工程项目(如农业综合开发、教育、卫生、综合性城建和环保等项目)要从严掌握,不应以国际金融组织代表团建议数字作为对外工作依据。如中、外双方的意见差距较大,原则上应考虑压缩项目内容或范围。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贷款额时,有关部门或地方计划部门应严格审查并提出申请,上报国家计委批准,并抄报对外窗口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