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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务院清理“三角债”领导小组关于防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拖欠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

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务院清理
 “三角债”领导小组关于防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拖欠的通知
 (一九九二年四月十日 计投资<1992>4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经委(生产办)、财政厅、人民银行分行、清理“三角债”领导小组,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公司):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拖欠是经济领域“三角债”的主要源头之一。如不采取坚决有效措施,清理“三角债”的任务不仅难以完成,整个国民经济也难以步入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轨道。因此,针对目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存在着较严重的资金拖欠情况,特提出以下防欠措施,并通知如下:
  一、要加强对基本建设(包括技术改造)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评估和审批工作。编制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要求认真负责地完成,不得弄虚作假,必须杜绝故意压低投资的“钓鱼项目”,防止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资金不足而形成拖欠。项目的审批,要坚持先评估后决策的程序,决策前必须委托有资格的工程咨询公司(单位)进行评估,咨询公司(单位)在评估中要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加强市场预测,特别是注意长线产品和热点产品项目,防止出现新的盲目重复建设。在评估中对项目的各项建设条件和技术工艺水平要认真进行论证,并对项目的投资总额、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进行认真核算,提出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估意见。有关决策部门在审批时,要认真负责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项目批准立项后,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和单方终止提供资金合同(协议),造成资金不足、形成拖欠,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在安排全民所有制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商品房开发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时,都必须坚持量力而行、有多少钱办多少事的原则。从项目审批到计划安排实施都要打足投资,包括建设期利息、物价、汇率变动因素和按国家规定开征的税费等。项目投产后的铺底流动资金也必须落实。项目总投资和铺底流动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不予批准新开工,为取得预期的投资效果,所有各类建设项目都要力争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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