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具备生产条件或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经限期整顿无效,第二次复查仍不合格者,地方主管机械厅、局要责令企业停止该产品的生产,领有生产许可证的,要根据《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规定,注销其生产许可证。
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在整顿期间不得进行广告宣传,不得举办或参加展销会。
第十五条 优质(国、委(部)优)产品复查质量达不到原等级按《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优质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十六条 抽(复)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未经复查和地方主管机械厅、局批准而擅自生产和销售的,地方主管机械厅、局会同地方工商管理部门要按《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
二十四条处理;如地方主管机械厅、局不按规定处理,一经发现,则按《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第三条规定,对地方主管机械厅、局进行处理。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 参与抽查的部门和人员,对抽查产品目录和被抽查企业要严守秘密,不徇私情。如有违犯,有关部门应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参加抽查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对受检企业进行摊派或变相侵占企业利益,要严格遵守《监督抽(复)查工作守则》(见附录),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处罚,以至追究法律责任。各企业有权越级向上反映情况。
第十八条 承检(复查)单位必须排除各种干扰,坚持公正性,真实地提出抽(复)查检测结果报告。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设置障碍,影响监督抽查工作的正常运行。
生产企业拒绝抽取样品,或不按规定要求交送样品,则被抽查产品按不合格品论处,并予通报批评和严肃处理。销售部门和用户应支持监督抽查工作。对影响抽(复)查工作正常进行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不得弄虚作假,擅自动样,进行舞弊、欺骗抽(复)查工作。一旦发现上述行为,被抽(复)查产品则按不合格品论处,对责任者必须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该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作的各项规定,原则上适用于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各行业职能局组织的民用产品质量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