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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监督抽查产品质量暂行管理办法

  四、对改进行业产品质量的建议。
  五、抽查检测费用决算。决算要真实、准确、逐项详细填写表十一。
  上报的抽查结果报告一律要打印。

第四章 对承检(复查)单位的要求

  第十条 承检(复查)单位要具备同检测任务相适应的、符合测试精度要求的仪器、设备和管理制度等条件,并由熟悉产品标准、抽样方法,懂得生产工艺,能熟练掌握检测仪器、设备的人员进行抽样和检测。
  第十一条 承检(复查)单位对检测数据的准确可靠性、结论的合理正确性、通知和报告的及时性负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 承检(复查)单位对封样和检测要有详细记录,并妥善保存归档备查。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三条 对连续二次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或优质产品质量不降等的企业,地方主管机械厅、局对其厂长和有关人员要给予表扬,企业可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第十四条 地方主管机械厅、局对所属被抽(复)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根据被抽(复)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轻重程序,结合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和日常质量管理情况,依据《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实施细则》(试行)做如下处理。
  一、对产品质量抽查不合格的处罚
  1.产品质量问题严重(有一项致命缺陷或有半数及半数以上严重缺陷项目不合格)要停产整顿,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分别在不同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分别给予经济处罚。
  2.产品质量问题较严重(有严重缺陷项目不合格)要按百分之七十产量限产整顿,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分别在不同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分别给予经济处罚。
  3.产品质量问题较轻(只有部分一般缺陷项目不合格)要限期整顿,在整顿期间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分别给予适当经济处罚。
  二、对复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处罚
  若产品经过复查仍不合格,则该种产品必须停产整顿三个月后再复查,其处罚除按本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外,还要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进行行政处分和通报批评。
  对第二次复查仍不合格的企业,除按本条第一款给予处罚外,对一贯不重视质量管理,又不认真整顿的厂长,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撤销其行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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