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监督抽查的样品由生产企业无偿提供。抽取的样品需要包装、储运时,有关手续及费用均由生产企业承担。检测后的样品要保存一个季度后退还给生产企业,样品由生产企业自行提取(经联系同意,也可由承检单位代发),包装、储运费用也由企业承担。
第二章 监督抽查方案
第七条 抽查方案包括下述内容:
一、检测依据:现行标准(国家标准、专业(部)标准或经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有关行业职能局批准的企业标准)、质量分等标准。出口产品要按有关规定和要求,或订货合同、协议进行检测。检定规程对产品要求的技术数据若与产品技术标准有矛盾,应以产品技术标准为准。
国家优质产品和委(部)优质产品,分别按优等品和一等品的质量分等标准要求检测。
二、抽样方法:抽查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由承检单位采用突出或随机方式,在以下任一地方,从近期产品中抽取样品。抽取样品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1.生产企业已检验合格的产品;
2.销售部门或用户未开箱的商品。
承检单位应尽可能地到销售部门或用户中抽样。
承检单位抽样后,立即填写表一《关于监督抽(复)查产品质量抽取样品通知单》发送被抽(复)查企业及其地方主管机械厅、局。对于在销售部门或用户中抽取的样品,生产企业在接到表一和“监督抽查介绍信”后及时如数无偿补给;轮番生产的产品,如企业无产品时,由双方协商解决。
三、抽样数量:每种产品每次抽取样品的数量,由承检单位按行业的规定确定。
四、封样要求:要有封样单据、记录和封样标志。
五、检测要求:严格按检测依据和检测方法进行,不得随意减免检测项目和伪造数据。
六、综合判别准则:若抽测依据中没有综合判别准则,承检单位须写出明确的综合判别准则(检测项目应划分出致命缺陷(A级)、严重缺陷(B级)、一般缺陷(C级)和次要缺陷(D级)以及判定产品质量为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或不合格品的依据),经组织抽查机关审定后实施。
七、被抽查企业名单(填表二,每个企业填一张)。
八、监督抽查时间安排。
九、抽查费用预算(填表三)。
第三章 监督抽查工作程序和抽查结果报告
第八条 监督抽查工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