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监督抽查产品质量暂行管理办法
(一九八七年四月九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机械产品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防止劣质产品危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根据国家经济委员全经质〔1985〕556号《关于实行国家监督性的产品质量抽查制度的通知》、经质〔1986〕664号《
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的若干规定》和国务院发布的《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及《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实施细则》(试行)中有关规定,结合机械工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机械产品实行分级质量监督抽查制度。
一、国家监督抽查:由国家标准局会同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确定抽查产品目录,报国家经济委员会批准后,由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质量安全监督司组织本委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进行。
二、部门监督检查:由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质量安全监督司会同本委各行业职能局确定抽查产品目录,由质量安全监督司组织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进行。
三、地方监督抽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区)机械(农机、仪表、汽车)厅、局(公司)(以下简称地方主管机械厅、局)会同地方经委和标准局确定抽查产品目录,由其质量监督处组织地方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总站和所属产品质量检测站进行。
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地方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总站和所属产品质量检测站,简称承检单位。
第三条 国家、部门和地方监督抽查每季度进行一次。抽查的对象应兼顾大、中、小型企业(包括乡镇、集体、个体和中外合资等企业)生产的机械产品。
对同一企业的同一产品,各级监督抽查在一年内一般不得超过两次。在一个季度内,若上级已进行监督抽查的,下级不应再组织抽查;机械系统已进行抽查的,其它部门一般不应重复抽查。
第四条 国家、部门和地方监督抽查的结果,分别由国家经委、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和地方主管机械厅、局每季度公布一次。
第五条 国家监督抽查的检测费用由国家财政拨款;部门监督抽查的检测费用由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拨款;地方监督抽查的检测费用,按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办理,当地方人民政府没有规定,则按(85)机质字94号《机械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收费试行办法》执行。检测费用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