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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机械行业工业卫生监督工作办法

  (二)参与企、事业单位的大、中型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及引进项目中有关劳动卫生方面的(通风、采光、照明、防尘、防毒)技术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实施工业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
  (三)根据国发〔1979〕100号文件精神,对企、事业单位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和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或参加工业卫生科研成果有关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鉴定工作。
  (五)对重大隐患或职业危害严重的企、事业单位发出“工业卫生监督通知书”,提出整改意见和限期,对逾期不改的,提出给予经济处罚或通知主管部门令期停产整顿。
  (六)对有关干部进行工业卫生知识培训和教育。
  (七)提供设计上的卫生学依据对防护设施进行卫生学评价。
  (八)对职业危害严重,有条件解决而不能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的单位或责任者,按有关法规提出处理意见。
  (九)对职业危害治理效果好的单位,建议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参加职业病重大医疗事故和急性中毒的调查处理,当事故原因分析和对责任者的处分发生意见分歧时,应与地方职业病防治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协商提出处理意见。
  (十一)组织和参加贯彻国家四项分级标准的实施,并做好四项分极标准的培训工作。
  (十二)定期逐级向上反映工业卫生监督工作和建议。
  (十三)对企、事业单位进行工业卫生监督检查时,实行“工业卫生监督建议书”制度。
  第八条 监督员有下列职权:
  (一)根据选任机关的指令进行某个特写项目的监督检查,并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
  (二)在执行任务时,可随时进入企、事业单位职业危害作业点进行检查,参加有关会议,调阅有关文件、资料(职业危害资料档案、尘毒点监测结果等),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三)根据选任机关职责任务要求,在指定的范围内,实施经常性工业监督,应以宣传、教育、帮助、改进工作为目的,既要坚持原则,又要从实际出发,提出具体改进和卫生指标要求,按期复查落实。
  (四)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可以随时向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业卫生监督机关反映被监督检查单位的工业卫生工作和工业危害情况。
  (五)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任务时,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陪同前往,在交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问题和建议,提出整改期限,发出“工业卫生监督通知书”。
  第九条 工业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尊重科学,实事求是,做好工作,各企、事业单位要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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