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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清产核资中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对外投资的清理和界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清产核资中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对外投资的清理
 和界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资法规发〔1992〕70号)


各有试点任务的省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有试点任务的部、委、总公司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了推动清产核资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印发的《清产核资总体方案》(试行)、《清产核资办法》(试行),我们制定了《关于清产核资中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对外投资的清理和界定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在清产核资试点工作中执行。试行中的问题、情况和建议,请及时告知我们。
  附件:《关于清产核资中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对外投资的清理和界定的暂行规定》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财   政   部
                      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
         关于清产核资中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对外投资的
               清理和界定的暂行规定

  为了在清产核资中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清查和所有权界定工作,严格划清财产关系,加强相应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清产核资办法》(试行),现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有关对外投资的清理和所要权界定工作规定如下: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对外投资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军队和武警等(以下简称“全民企业、单位”)以资金、设备、技术、土地、厂房、物资等对各类合资、合营、合作、联营、股份制、集体及其他企业、单位投入资产并获取收益的行为。
  二、在清产核资中,各全民企业、单位在对企业单位本身各项资产和资金进行全面清查核实的同时,要对其投入于各类合资、合营、合作、联营、股份制、集体及其他企业、单位的资产和资产增殖进行清理,对所有权进行界定,核实在各企业单位的股权或者资本金份额,把应属国有的资产,都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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