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1998年12月3日 实施日期:1998年12月3日)宣布失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药品违法案件管辖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414号)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沪工商经(90)第373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并未排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该法第
五十四条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企业既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又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时,除上述法律、法规已明确授权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处罚的以外,应当积极与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协商,依据上述条例的规定,做出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决定。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做出处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不再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