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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关于印发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二)必须有多层次的组织结构。除核心企业外,必须有三个以上的紧密层企业,还可以有半紧密层和松散层企业。
  (三)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与其他成员企业之间,要通过资产和生产经营的纽带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核心企业与紧密层企业之间应建立资产控股关系。核心企业、紧密层企业与半紧密层企业之间,应逐步发展资产的联结纽带。
  (四)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各自都具有法人资格。
  第四条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应是一个全民所有制大型企业或国家控股的公司。
  紧密层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核心企业投资入股并达到控股的。
  (二)核心企业长期承包或长期租赁的。
  (三)经批准将全民所有制企业划归核心企业管理的。
  (四)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国有资产交由核心企业经营的。
  半紧密层企业应是核心企业参股(但未达到控股)或紧密层企业全资、控股的企业。
  松散层企业是指与核心企业没有资产关系但有稳定经营业务关系的企业或紧密层企业、半紧密层企业参股的企业。
  事业单位可以成为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
  第五条 企业集团的登记应由集团的核心企业提出申请,并与核心企业的开业登记或变更登记一并进行。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二)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组建企业集团的申请报告;
  (四)企业集团章程;
  (五)成员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成员单位的合法证明。
  核心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提交有关的文件、证件。
  第六条 企业集团章程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企业集团名称(可载明简称、外文名称及缩写);
  (二)核心企业名称、住所和经营场所;
  (三)企业集团的宗旨;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接受监督管理的规定;
  (五)核心企业的主导作用;
  (六)企业集团成员企业之间的生产经营联合方式;
  (七)集团协商机构的产生程序、职责、任期和协商、协调活动的内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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