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第二批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31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31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
国务院生产办关于印发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登记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2〕第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选择一批大中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请示的通知(国发〔1991〕71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关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计委
国家体改委
国务院生产办公室
一九九二年五月四日
关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集团健康发展,加强对企业集团的登记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国家关于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应由一个大型企业或控股公司为核心组建,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
未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企业集团名称。
第三条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有一个实力强大、具有投资中心功能的集团核心。集团核心可以是一个大型生产、流通企业,也可以是一个资本雄厚的控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