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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试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9.监检人员应认真地逐项填写监督检验项目表,并整理存档。
  10.监检人员发现锅炉制造企业违反有关规定时,应及时填写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意见书(附录二),并要求制造企业限期处理。监检的项目经检查全部合格后,监检单位对受检产品出具《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附录三)并在受检产品铭牌上打上监检标记。
  11.对成批产品因采取抽检而部分未经监检的产品,在其产品质量证明书应注明“本批产品已经抽检”的字样,但不收取监检费,用户所在地劳动部门不再进行监检。如在安装时发现产品质量有问题,由当地劳动部门酌情处理。
  12.在监检过程中,制造厂和监检单位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报请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处理。
  13.监检单位应定期向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汇报监检工作情况。各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将情况汇总后报送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汇报内容包括:受检厂名、生产数量、监检数量、监检一次合格数量、不合格项次以及其他有关情况。汇报时间为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特殊情况随时汇报。
  附录一(略)
  附录二(略)
  附录三(略)

  附录四:
锅炉产品监督检验的检查和填写说明


  一、资料

  设计资料一项系检查产品的设计是否经省级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审批,是否与实物相符。

  出厂资料一项系检查规程中要求的出厂资料是否齐全。

  设计(含材料)的更改:检查设计更改是否有厂级技术总负责部门的审批证明;受压部件和材料的重大改变是否有省级劳动部门的审批证明。

  二、材料

材料是指制造受压件用的钢板、钢管、焊条焊丝、焊剂等。被检产品所用的材料要符合设计且受压元件用钢板有移植标记。

  三、冷作

  1.焊缝外观质量:受压元件上的所有焊缝均按规程要求进行检查且合格。此外,为了防止角板撑焊缝漏查,单独列了角板撑焊缝的外观质量这一项。

  2.锅筒的纵、环缝的对接边缘偏差在产品上实测。

  3.锅筒筒节的椭圆度和棱角度在生产过程中抽查,不强求查受检产品的筒节。检查的方法、要求按JB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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