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劳动部关于颁布<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1989年8月12日 实施日期:1989年8月12日)废止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试行规定》的通知
(劳人锅〔1986〕7号 一九八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根据《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为了加强锅炉产品监督检验工作,统一监检内容和项目,提高监检质量,我们制订了《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试行规定》。现将这个规定发给你们,请按照试行。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诉我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试行规定
1.根据《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为了加强锅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工作,统一监检内容和项目,提高监检工作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2.受监检单位必须是取得劳动人事部或省级劳动部门颁发的《锅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
3.锅炉产品监检的主要任务是:
(1)对出厂的锅炉产品涉及安全的质量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2)对锅炉制造企业的锅炉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锅炉产品的监检工作由省级以上(包括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的劳动部门的检验单位进行。每个制造厂只应由一个监检单位进行监检。
5.监检人员必须经省级以上(包括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并取得检验资格证书。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产品监检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
6.被监检产品的数量由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其授权的监检单位)根据锅炉制造企业产品质量的情况自行确定,但不应低于
《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数量。
7.监检的内容包括实物、技术资料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三个方面。产品检查应当依照《锅炉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项目表》(附录一)所列项目,逐项进行实测或检查。确实不能在成品上检查的,应在生产过程中检查;不便实测的项目(如原材料验收),可通过对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转情况进行检查。
8.监检项目的合格标准应按现行的规程以及专业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